之前寫了一篇「布莉姬特,馬克宏的妻子,狼師?」,內容大概是說對於狼師,現行法律是有法可罰的,但我們要注意,不要無限上綱,沒有法律也要硬辦,也不能為了硬辦,弄錯了修法或處罰的方向。這篇文章的最後,我提到了「更可怕的是,一波波的團體出來聲援支持時,各自講的又是另一種版本、另一種問題時,真正的爭議就會被模糊支解到一文不值了」。
很不幸,一語成讖。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將通姦除罪化、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姑且不談法界人士、世界潮流支持與否,就只談司改國是會議中的廢除理由:……委員XXX提及…近期女作家和補教名師的事件與通姦罪除罪化相關,因為受性侵害者可能被嫌犯配偶提告通姦罪,為了避免受性侵害者因此不敢提告,因此通姦罪應該廢除。
女作家案變成廢除通姦罪的理由!這個邏輯我真的很不理解。我們就從幾個角度分析一下:
一、刪錯條文:刪後段就好,沒必要全刪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一條罪其實有二個罪名,第一個是「通姦罪」,指的是有配偶的人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第二個是「相姦罪」,指的是「某人與有配偶的人發生性關係」。所以A婚外情與B發生性關係,那麼A犯了「通姦罪」,B犯了「相姦罪」。A和B都是犯罪人,都不是被害人。
如果照司改國是會議的理由,要解除的是B的痛苦,那麼只要刪除「相姦罪」就夠了,可以繼續保留「通姦罪」,讓原配可以決定一下,是要讓壞配偶得到教訓,還是維護婚姻完整原諒他。結果司改國是會議全刪了,有點太超過了。
二、一碼歸一碼:自己不同意,不會成立相姦罪
司改國是會議引用女作家的例子來修法,最大的問題是沒有搞清楚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成立相姦罪。
假設A有配偶,與B發生性關係,所以:
1.A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B,B會成立相姦罪嗎?不會。會的話就恐怖了,強姦犯只要在強姦你之前告訴你,我有老婆了,你被強姦後就犯了相姦罪!會主張這個的根本是神經病。
2.B不知道A有配偶,同意和A發生性關係,B會成立相姦罪嗎?不會。法律上的用語是,B沒有主觀犯意。
3.B原本不知道A有配偶,發生性關係。之後知道A有配偶了,繼續發生性關係,B會成立相姦罪嗎?會。不知者無罪,知道了還明知故犯,不罰你罰誰?
4.B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A,A會成立通姦罪嗎?不會。因為A沒有主觀犯意;B會成立相姦罪嗎?也不會,但B會成立強姦罪(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
5.A第一次是強姦B(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的,但第二次之後有得到B同意,如何處理?A先成立一個強姦罪(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然後A再成立一個通姦罪,B成立一個相姦罪。為什麼?各位應該有聽過,夫妻間也可以成立妨害性自主罪的吧,同意的時候是夫妻,不同意的時候你還是性侵。一碼歸一碼啊!做了什麼事就要負什麼責任。先同意之後才不同意,處理方式一樣。一碼歸一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