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B覺得自己是不敢反抗、年紀輕不懂拒絕等的情形下和A發生關係,可能有同意但也可能不同意,A成立什麼罪?其實這是1的問題。A不會無罪可罰,仍會成立妨害性自主罪(利用權勢性侵或乘機性侵罪)。B不會成立相姦罪。
結論:B必須知道A有配偶還故意要與A發生性關係,才會成立相姦罪。
為什麼說這麼多?如果照司改國是會議的理由,B是被性侵害的,那麼B不可能會成立相姦罪,刪「通姦罪」(也許司改國是會議認為「通姦罪」包括了相姦罪)做什麼?圖利A嗎?那為什麼會有B告A強姦不成,反而成立相姦罪?還需要問嗎?B一定是被查出來是自願且知道A有配偶,這時候一碼歸一碼,成立相姦罪不是剛好而已嗎?
三、原配選擇權:原配最無辜,有選擇維護或不維護婚姻的權利
司改國是會議想檢討的,應該是一種不公平的心態吧,為什麼明明兩個人都「通姦」了,只有B成立犯罪,A不成立犯罪?
問題是,別忘了原配才是最無辜的人。A和B都犯罪了,原配為什麼不能選擇原諒呢?現行的法律是,原配可以選擇三種方式:
1.都不原諒
2.都原諒
3.只原諒配偶,不原諒第三者
少了一個「原諒第三者,不原諒配偶」的選項。基本上,這個選項通常只會出現在狗血芭樂連續劇中,現實生活中太難。
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其實是告訴原配,你只有一個選項:都原諒(通姦罪除罪化),如果做不到,那麼例外可以給你多一個選項:都不原諒(修正刑事訴訟法,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這樣的修法比較合乎人性嗎?對最無辜的原配的保障比較足夠嗎?還是說,為了形式上的公平,必須修法增加:原配可以「只原諒第三者,不原諒配偶」的規定?
法律為什麼可以對配偶單獨撤告?大法官解釋第554號說的很明白,是為了「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功能,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原配如果覺得婚姻還可以維持,那就原諒配偶,不能維持,那就選擇不原諒。任何人不能強迫無辜原配一旦發生外遇事件時,只准選擇「家庭破碎」這條路,不准選擇繼續維持家庭關係。但如果真的刪掉了通姦罪或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你覺得事情爆發後,出軌配偶回歸家庭的機率會變高還是變低?
四、高額民事求償沒有用:有時候,高額民事求償比刑法更可怕
這次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認為「通姦除罪化」,改由民事賠償處理,可以避免「第三者想提告卻反而被告通姦罪」的情形。有些立委(例如:鄭運鵬)就主張「婚外情應該高額賠償」。但事實上,改成民事求償後,第三者就敢提告了嗎?
1.你敢告我,我老婆就會告你通姦,法定刑一年以下,通常不用關且可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