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並非所有大法官都支持此解釋,例如吳陳鐶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不同意同性婚姻受到憲法保障,算是說出了反對同性婚姻團體的意見。另一位黃虹霞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理由書,似乎認為可以適用德國的伴侶法規定,認為未必要讓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適用相同的規定。如果未來證明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於家庭經營等各方面並無差異之時,或許才是修法最佳時機。但是,這種說法迴避了政府的責任,政府若要對於人民差別對待,理當是政府要證明客觀上有何不同的事實,且此不同評價,未違背憲法平等權,才能正當化差別對待,黃虹霞大法官的說法,隱含了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不同的價值觀,並非僅區隔2者不同,已將2者差異化而有了不平等對待。
人們從出生開始,強制與社會發生連結,受到旁人的觀注,被國家所管制,無所遁逃於世間。因此,為了防止國家亂來,近代人類發明憲法,限制國家胡亂侵害人民。國家的強制規範,必須合於憲法規定,例如關於我國憲法第7條人民平等權的保障,本解釋說明,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2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如此違反平等權的限制,如此解釋應屬正確觀點。
今天,就算沒有法律的規範,不管社會無情的壓力,同性相愛之人,僅管三天二頭流著淚,或是無數暗夜裡興起自殺的念題,依然要咬著牙過著生活。然而,國家既然要管制,應該也要給予平等的管制。其他社會無關人等,要以倫理或繁衍作理由,禁止同志進入法律婚姻之列,以此阻絕他們法律上權利義務,卻又要將他們納入管制,這樣對他們公平嗎?倫理這習俗規範,經常是世間壓迫人的依據,日本當代思想家柄谷行人即說,追究他人的責任,不說是自己的主張,而推說是世間的意見,世間這實體不明的力量還真是可怕!此外,也不可能因為和尚尼姑不婚不生,而以繁衍為由禁絕佛教的存在吧!
固毋論憲法當初制定原意,亦不管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台灣現行社會到底要不要容許同性婚姻?爭論多時。過往,男女在法律上的權利,明顯被差異對待,經過數百年來努力,盡可能地消弭。先進的社會或政府,未囿於過往法律或是社會傳統而故步自封不求改變,是值得肯定的。大法官會議宣告本號解釋文保障同性婚姻之後,預計未來戰場將會移轉到立法院,且由於大法官有宣告2年的期限,否則直接適用民法,反對者已不能利用拖延戰術讓修法無法通過,因為只要超過2年,同性婚姻就可以直接適用民法規定來辦理。
台灣將成為亞洲第1個允許同性婚姻的國家,堅持反同者不想要這種第1,其來有自。然而,將自己歸類為正常,非我族類就不正常,這種基於成長背景或信仰等因素而區隔他人的看法,尚能理解;但是,若進而差異化他人,以不平等方式將他人淘汰或排除於社會之外,這是不對也不能理解的事情,因為大家都是人,憲法不可能坐視不管的。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