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種族平權,美國是由最高法院走出里程碑的角色,筆者10年前曾訪問華府,當時接待的是一位非裔美國人,有一次走到美國最高法院,她由衷尊崇的態度令我這個外國人動容;那一刻我可以深深感受到,原來司法可以如此貼近人心,福澤可以落實到具體個人,不再是狄更斯小說《荒涼屋》中輕易毀人一生的司法迷宮。
大法官會議近年來開始扮演人權守護者角色
其實,過去幾年來,台灣的大法官會議透過釋憲已多次扮演人權守護者的角色,例如對言論自由相當重要的「真實惡意原則」,例如,判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相關規定條文違憲的釋字666號解釋;許宗力擔任司法院長後的大法官會議,更是對諸多個人的經濟人權提出進步性的解釋,例如稅捐滯納金加徵利息違憲的746號解釋;然而,可以使大法官成為畫時代角色的,莫過於24日出爐的748號解釋,除了明確判定現行民法972條違憲外,大法官會議這次不再如過去般為德不卒,將人權議題交到心不甘情不願的立法院手中,而是直接了當宣布,立法院若未在兩年內完成修法,同志可以直接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748釋憲文仍對跨越民意機關隱隱不安
全世界共有23(尚不包括台灣)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但透過司法程序的只有美國、以色列、巴西與哥倫比亞,之所以如此並非偶然,對於民意重大分歧議題,多數司法人會謹守「司法不語」的分際,認定應該由民選政治人物或民意機關作最後決定,而非由非民選的司法院越俎代庖。我們可以看到,大法官這次跨過民意機關這條界限,並非毫無心理障礙,而在釋憲文中隱隱留下伏筆,作了許多鋪陳;可以這麼說,這次的釋憲文,其中一個主題就是在解釋為何要跨過立法院這一條無形的盧比孔河。
釋憲文中面對立法權的主要是這一段,「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司法權表態,基本人權是王牌
這段文字的要旨是,大法官也同意同性婚姻議題該由民意機關權衡決定,但是在立法時程無心或有意的延宕下,攸關的基本人權受到侵害,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司法院責無旁貸,必須負起維護保障人權的責任;換句話說,就如已故政治哲學家德沃金所說的,人權是王牌,事涉基本人權時,即使司法體系都必須克服自己取代立法權的不安,而以基本人權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