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施《港區國安法》(簡稱《國安法》),不過十來天,香港急速變為另一個世界。傳聞中的大搜捕雖未展開,「高危人物」依然健在,但在政治高壓的恐懼感下,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宣告不問政治,《香港城邦論》作者陳雲宣告退出社運,政團「香港眾志」也解散。
眾志成員周庭在一宗事發於去年的「煽惑他人參加非法集會」案中認罪。羅冠聰退出民主派初選,宣告在海外主打「國際戰線」。其他港獨派和本土派組織也紛紛宣告解散在港組織。
第四十三條細則大肆擴充警權
七一當天,有人展示「香港獨立」或「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而被控告「煽動分裂國家」罪名。更離譜的是,有人只是藏有這類宣傳品即使未展示也被檢控。
香港開始討論「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口號是否合法,並開始用「光時」簡稱降低敏感度,也開始討論〈願榮光歸香港〉是否為「港獨歌」。許多人主動清理臉書和Telegram上的留言,換頭像、改名,用各種諧音、廣東話俗語和英文簡寫等方式打擦邊球,有如重演二○○八年大陸政府展開的網路「河蟹」。
然而高壓尚未見底。七月六日,香港國安委召開第一次會議,隨後頒布《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進一步刷新想像。它授權警方七項權力,大大擴充警權。
在「特殊情況下」,警察毋須法庭手令,只要助理警務處長即可授權進入有關地方搜證。毋須法庭手令,只要行政長官批准就可合法監聽。
如果有人涉及《國安法》,警方可以要求他們「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即國安嫌犯沒有緘默權,必須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只要是警方正調查涉嫌國安罪的人,就可向法庭申請禁止其離境。相關人士的財產可向法庭申請凍結、限制、沒收和充公。
以上大多是警方(和行政部門)說了算,即便後兩者需向法庭申請,但門檻相當低,只要「合理懷疑」即可。上述五項規定已大大縮小了香港人的自由和法治保障。很多長期努力建設的法治成果,如緘默權、嫌犯和律師可在無人監聽下商議(監聽不但違法,監聽內容也不可做為呈堂證供)、入屋搜證需要法庭手令(否則證供同樣不能呈堂)等,都一一為《國安法》讓路。
開啟「國安委造法」先河
根據《國安法》第三十八條,若海外非香港人支持港獨就會被《國安法》的「域外法權」管轄,「雖遠必誅」。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中另外兩項規定,則進一步拓寬域外法權,引發國際擔憂。
在電子平台(網站和社交媒體等)發布信息若涉及國家安全,警方可要求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和網路服務商刪帖,也可要求服務商提供發帖人身分。
這條措施是中國式「刪帖封人」的翻版。但中國法律最多只管中國服務商,當初Google不肯提供名單給中國政府,中國只能找個政治原因把Google趕跑,不會把主管抓起來。但香港法律管轄海外的服務商,即便如臉書和Telegram等國外機構也需遵從香港管轄。如果不從,則負責人通通能被檢控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