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那裡(香港)馬照跑、舞照跳,保留資本主義生活方式。」
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談話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第十二款
眾所周知,中國承諾香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與生活方式維持「五十年不變」,除了已故領導人鄧小平親口說過「讓香港馬照跑、舞照跳」,更明文載入《中英聯合聲明》。不過當外界質疑香港法治民主與新聞自由倒退時,中國外交部6月30日竟稱《中英聯合聲明》「是歷史文件,沒有約束力」,並強調香港問題是中國內政,回歸後成功與否世人共見,「不是任何外人可以妄加評議」。
英國外交大臣強生(Boris Johnson)6月29日表示,法治、司法獨立和新聞自由是香港取得成功的關鍵,英國希望香港能在全面民主與負責任的政府制度上取得更大進展,強調英國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對香港的承諾如20年前(即香港回歸時)一樣堅定。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諾爾特(Heather Nauert)也說,華府關切對香港公民自由的與新聞自由的侵犯,支持香港民主體制繼續向前發展。
香港是中國內政,英國管不著!
不過中國外交部30日強硬表示:「香港成功不成功,已為香港回歸祖國20年的實踐所證明,不是任何外人可以妄加評議的。」發言人陸慷除了引用失業率與GDP成長率等數字,更強調香港連續23年獲評「全球最自由經濟體」(美國傳統基金會報告),連續兩年被洛桑管理學院評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他說:「香港『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繁榮穩定、人民安居樂業,可能有些人心裡五味雜陳,但香港特區人民滿意,祖國人民高興。」
至於英國外交大臣重提《中英聯合聲明》,陸慷說「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事務屬於中國內政」,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只是「就中方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和過渡期有關安排作了清晰劃分」。現在香港已回歸祖國懷抱20年,《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沒有主權,沒有治權,也沒有監督權」。
什麼是《中英聯合聲明》?
《中英聯合聲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的正式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香港問題共同發表的一份聲明》,1984年12月19日由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的趙紫陽與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在北京簽訂,當時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英國外交大臣賀維也在場見證。兩國在1985年5月27日互相交換批准書,並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中英聯合聲明》正式生效。
英國外交部對中國外交部的說法回應,《中英聯合聲明》是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在聯合國也記錄在案。《中英聯合聲明》在今日與30年前簽署時同樣有效,而且會繼續生效。英國外交部還強調,英國作為聯合簽署國,有責任密切監督《聯合聲明》實施情況。
其實這並非中國首次試圖單方撕毀《中英聯合聲明》,英國下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奧塔韋曾在雨傘革命後透露,中國駐英公使倪堅曾向其表示,《中英聯合聲明》有效期到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之時,早已失效。英國下議院外交委員會當時計畫前往香港實地調查香港狀況,卻被中國拒絕入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1984年12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滿意地回顧了近年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一致認為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有助於維持香港的繁榮與穩定,並有助於兩國關係在新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為此,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團的會談,同意聲明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
(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五)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同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聯合王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
(十)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十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十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為求本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並保證1997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處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
八、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於1985年6月30日前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