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說博士學位。全世界大學的Doctor of Philosophy(PhD)殆無例外都要求寫論文。我國《學位授予法》對博士學位的規定是:一、「修滿應修學分。」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三、「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四、「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可見我國的「博士」,依法就相當於外國的Doctor of Philosophy(PhD)。日本的《學位規則》中規定,博士學位分為「課程博士」和「論文博士」兩種;「論文博士」不須修課程,可只憑論文通過口試後取得學位。但要點是,必須寫博士論文。(Philosophy 本意是「愛智」,Doctor of Philosophy(PhD)是一專有名詞,譯為「智士」則宜;稱「博士」是約定俗成,有人硬要「博士」前加上「哲學」兩字,則屬多餘。)
但歐美各國doctorate的名稱五花八門,意義大為不同,可大別為學術的(academic)與專業的(professional)兩大類。學術類而要求寫論文的如PhD既稱之為「博士」,則專業類不寫論文的doctor就不可稱之為博士,而只能名為「專士」或「研士」(指在某一專門有鑽研)才合理。如將所有doctors都名為「博士」,就會有以魚目混珠之嫌、之弊。
美國至少有兩種常見的doctorate,其實只相當於不寫論文的「專士」。一是法律學院頒授的Juris Doctor(JD),乃係學士後修習的法律領域初級學位,宜稱為「法律專士」(可是獲得此學位者常在臺灣以「法學博士」的名號唬人)。二是醫學院頒授的Doctor of Medicine(MD),亦屬學士後修習,為考醫師執造必須先取得的學位,宜稱為「醫專士」(然而在街上,我們卻到處都見有「醫學博士」招牌)。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JSD或SJD)才是真正寫論文的「法學博士」;而PhD in Medicine才是真正「醫學博士」。
又,Doctor of Musical Arts(DMA)乃屬演奏方面的學位,宜譯作「音樂研士」或「音樂專士」之類,以作區別。本來,術業有專攻,各行業並無高下之別,寫論文者也並非就高人一等。作區別是為更突顯專長,而使名副其實。
至於「榮譽博士」(Honorary Doctorate)則不是學位,是屬榮譽;這也必須澄清。我們的《學位授予法》有「名譽博士」之規定,則犯有雙重的錯誤——它既非學位,根本就不該寫在《學位授予法》裡;又該名堂明顯是「榮譽」而非「名譽」(名譽是Emeritus之譯,指退休者,例如「名譽教授」、「名譽大使」)。附帶一說:一般人常稱呼醫生(大夫)為doctor;是以「孫逸仙博士」其實是Dr. Sun Ya-sen(「孫逸仙大夫」)的訛譯。
荀子的〈正名〉篇寫:「名守慢,奇辭起,名實亂,是非之形不明,則雖守法之吏,誦數之儒,亦皆亂也。」簡而言之,名與實若不相稱,社會必趨於混亂。我們能不戒慎恐懼乎?
*作者為通識再現主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