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為什麼要嚴格限定兼差職?一是職業倫理,二是利益衝突,三是清明吏治,銓敘部應該回頭看看自民國三十一年起,司法院、行政院、銓敘部、人事行政局各色各樣有關係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的「函釋」,都在說明公務員不能兼各種差職,包括董事長、保險員、直銷員、甚至架設網拍站營利等等,全部者在禁止之列,為什麼?套用蔣經國的一句話「買醬油的錢不要混用買醋的錢」,公務員抱的是有保障的鐵飯碗,不是商賈巨利的金飯碗,想賺大錢別進公門,這麼簡單的道理,銓敘部都不懂?若要放寬公務員兼差職以增加收入補貼家用,開放公務員上班時間下單炒股可能更快!這不是笑話,而是台灣錢淹腳目的年代曾有的公門一景,適合嗎?
緊縮退休轉職,卻放任在職分心兼差?
最後,也是銓敘部研議修法最大的矛盾是:公務員因年改減少的是退休後的收入,而非任職期間的收入;結果政府是要放寬任職期的兼職規定,讓其「多賺錢貼補家用」;但對退休後的工作,反而要緊縮規定─根據年改新修法,對於退休公務員再轉任其他職務者,即俗稱「雙薪肥貓」者,明訂未來一旦每月薪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2萬1009元),就必須停領退休金。
這個法案呼應社會「反雙薪肥貓」的民粹聲音,但其規定卻忽略退休金的意義,是對其過去服務一輩子工作後,給予的報酬,是否能因其退休後兼任其它職務、有其它收入而剝奪,是大有疑問的;此外,更有違憲之虞。撇開這些問題與疑慮不談,我們的整個制度變成是:公務員收入未減少的任職期,冒著破壞吏治之風險放寬兼職規定;在其收入減少的退休期,反而剝奪其找兼職多賺錢的權利,這是什麼詭異的法制邏輯?難不成銓敘部是意在言外的替公務員哭窮並嗆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