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玉秀專文:法庭直播不是洪水猛獸

2017-07-2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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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認為第四分組法庭直播的決議草率、暴衝,應該是人云亦云、受到誤導所致。在第一次暫時性的決議之後,沒有完整仔細看完錄影轉播,所提出來的各種批評,事後反而都證明發言草率、暴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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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東海大學法律系劉芳伶副教授、桃園地院孫健智法官,大肆抨擊公開審判等於法庭直播的看法,但沒有任何一個第四分組委員,曾經如此發言。看起來批評的人,是自己紮稻草人猛打。例如在第四分組已經針對法官協會的聲明有所澄清之後,女法官協會接著發出聲明,以南港小模姦殺案為例,反對事實審法庭直播,但南港小模姦殺案這種案例類型,恰好不屬於第四分組所建議的案件類型。到底是沒有完整理解實情?還是假裝沒有聽到澄清?無論是哪一種原因,看來都難以免除藉機刷存在感的嫌疑。

經費不必成為阻礙

3月10日第一次做成暫時性決議,請司法院研議時,針對法庭直播可能增加的預算負擔,的確有一兩位委員一再表達疑慮。在做成終局決議之前,第四分組播放了南非Pretoria高等法院審理刀鋒戰士Oscar Pistorius槍殺模特兒女友的法庭直播影片。 

這個由林超駿委員提供的法庭直播案例,是由MultiChoice 和Primedia兩個媒體提出直播申請,直播費用由媒體負擔,分組討論時對於經費的擔憂,似乎過慮了。所以在最後一次做成終局建議時,再也沒有人提出關於經費的疑慮。

直播的可能需求,既然取決於適當的案例,可能是法庭認為必要,可能是當事人認為必要,可能是社會大眾認為必要,通常都是這三種必要同時發生。那麼媒體負擔直播費用的情形,可能不少,而如果也可能有當事人負擔費用的情形,就不一定增加國庫的負擔。

2014年開始,已經舉辦三屆的模擬憲法法庭,都由公共電視免費直播,以蘇炳坤再審案合議庭所說明的理由,公視出面承擔直播費用,非常可能。因為經費和設備而放棄直播改採錄影轉播,實在沒有必要。 

法庭有裁量權不待立法

蘇炳坤再審案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表示,「現行法令至今未就法庭直播有所規範,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 項規定,就本件下一次的調查程序予以錄音錄影,日後待尋求共識並完成立法後,再決定是否存放在法院網站上。」這一段話真有待商榷。

法律有沒有明文規定,法庭直播都不受影響,因為法庭直播原本是法庭程序指揮權的一環。此所以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沒有規定,大法官照樣直播召開憲法法庭; 此所以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最高法院還是可以直播法庭的量刑辯論。現行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都沒有禁止規定,法庭自然可以依據訴訟程序的指揮權,決定是否針對特定案例,進行言詞辯論時,採用法庭直播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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