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會在7月12日公布了「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以下簡稱:「媒多法」),同時也在同月的31日舉辦第一場公聽會,從該法案一推出後,到公聽會現場,社會各界對這一部法案似乎砲聲隆隆,批評大於讚許,旁人觀之似乎也不禁起疑,這部法案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嗎?
此次通傳會公布的媒多法草案是繼2003年後,官方公布的第2個版本,與前一個版本相比,此次的法案當然有諸多差異,在此筆者不再贅述,但如果要推敲前後版本變更的根本理由,或許是因應網路媒體的興起,而將網路媒體納入媒體併購的規管範圍,另一方面,也呼應2012年以來的反媒體壟斷運動的訴求,將諸如:強化新聞專業自主、新聞自律原則、媒體多元發展基金等納入法規範疇當中,但儘管如此,為何還是持續受到批評呢?
粗略整理這些批判的意見大致上有幾個面向。首先在環境結構面向來說:不少論者認為在網際網路時代,真正具有影響力的媒體乃是網路,因此,這部法令對網路規管太少,同時,由於網路使用人口與影響力日增,因此就言論市場面向來說根本不可能會有媒體壟斷現象發生,故媒多法的制定根本多此一舉。其次,就產業的規模經濟來說,這一項是本次媒多法最具爭議條文,即在第17條中明確規定金融相關產業,若有持股百分之10以上之經營者,不得經營全國總訂戶數超過百分之5以上之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與多媒體平台,亦即「媒金分離」原則嚴格落實之條文。
但筆者從一個公民團體的成員,同時也作為長期關心媒體併購議題的觀察者來看,本部草案不一定必須要全盤推翻,且筆者更不認為在網際網路時代不會有媒體壟斷現象出現,當然更不會認為網路與廣電媒體必須一視同仁,嚴加規管。因此,首先就媒多法的存在必要與否,筆者認為此一法令絕對有存在的必要,其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媒體併購」在未來將會持續發生,因此,如何擁有一個統一且明確的標準,則是現在必須要面對的重大課題,因此,為了國家整體法度來說,建立標準乃是當務之急。
另一方面,不少論者亦主張,傳統媒體在網路時代的言論市場中只是滄海一粟,言論市場只會越趨多元何來言論與媒體壟斷,因此,媒多法根本沒有必要存在。當然這樣的論點看似合理,但抱持這樣觀點的論者,卻忽視了大眾心理效果或是在新聞產製流程中,傳統媒體仍扮演重要角色,甚至其影響力往往大於網路媒體,筆者當然無法判斷這樣的忽視是有意或是無意,但唯一可以確定的是,若因為這樣便忽視傳統媒體的實質影響力,從而否定媒多法存在必要性,不但因噎廢食更無法建立統一的規範標準,而此絕非台灣媒體市場發展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