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44條賦予總統「院際爭執調解權」,旨在解決憲政分權爭議。馬英九教唆洩密罪,法官就據此判他無罪。此判決對總統權力會有何影響?此條文真能解決憲政爭議嗎?
前總統馬英九遭立委柯建銘自訴教唆洩密罪,經台北地院判決無罪。法官主要理由是基於《憲法》四十四條賦予總統的「院際爭執調解權」,而這也是馬英九一方在法院中的主張。
總統與總長案,法官見解對立
這個判決引發不少值得深究的議題:首先是這個教唆洩密案件,適不適用《憲法》四十四條?其次,如果依這個判決推演,總統的權力會有何變化?最後,一旦真的出現重大院際爭執,《憲法》四十四條真的能有效解決嗎?
《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據此,此案地院承審法官的判決指出:「若於檢察官行使職權時,行政權或立法權不當介入、干預,即為侵害司法獨立之情事,此時權力分立即遭破壞,而產生院與院間之重大爭議,總統應得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判決稱,總統在憲政角色「已愈發崇隆」,「必須超越黨派,為國家的一致性及團結付出的中立仲裁者角色,在政治上調和鼎鼐……」
法官肯定了總統在憲政分權出現現爭議時,有行使「院際爭執調解權」的權責。問題是,這個案件合不合乎上述條件?
擴大解釋為「潛在、可能」爭議
對此,法官接著指出,《憲法》四十四條有關「院與院間之爭執」並非「限於已經發生各執己見、相互杯葛之紛爭,潛在、可能發生之爭議自當包含其中,一旦遇有院際間重大爭議而憲法並無特別規定解決方式時,總統自得與各相關院長會商,使紛爭盡早消弭於無形,以維憲政安穩。」
這樣的詮釋引起很多非議。因為教唆洩密事件的另一個主角、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為此事件被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起訴,當時黃世銘主張無罪的理由之一也是「院際爭執調解權」,而法官見解卻完全不同。
此案於二0一四、一五年分別被台北地院與高等法院判決有罪時,法院判決書寫著:《憲法》四十四條「適用在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間關於國家政策事項發生爭執之情形,並非行為不法責任之處理機制,本案依被告所稱因有立法院長關說之情形,已與上開情形有別。」
從黃世銘案的判決可以瞭解到,法官認為「院際爭執調解權」中的「爭執」,是因五院之間權力分立事項引發;立法院長與立委涉入關說案並非權力分立引發的爭執,而是涉及「行為不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