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官對法律條文可能有不同解釋,不過若立法委員涉入關說,自有法律可據以偵辦、審理,此案怎麼會符合法官所稱「憲法並無特別規定解決方式」這項條件?更何況,馬英九也未召集立法院長王金平、行政院長江宜樺與司法院長賴浩敏一起開會調解。
更重要的是,由於大法官會議從未針對《憲法》四十四條做過解釋,此案承審法官卻自行把此條文詮釋為總統可以介入各種「潛在、可能發生之爭議」,自然引以很大的恐懼──不少人擔心,未來總統可隨時因應各種「潛在、可能」的爭議,把手伸入五院之間。「院際爭執調解權」也成了總統權限膨脹的藉口。
說它是「藉口」,因為要遂行此權力,還是要有其他人配合才能得逞,例如此事件中的江宜樺與黃世銘。若真的要照《憲法》四十四條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爭議,其實效果並不大。
例如,二0一四年三一八服貿爭議時,馬英九曾依此法條召集江宜樺、王金平會商,結果王金平拒絕出席。陳水扁在二000年十月停建核四,因為立法院通過核四預算,但行政院不執行,而出現院際爭議。當時陳水扁也曾想用「院際爭執調解權」召集行政、立法、司法與監察院長協商,這是中華民國史上總統首次動用此權力(之前威權時代總統、執政黨主席說了算,不必召集各院長調解),但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還是不參加。
從這兩次「院際爭執調解權」的行使可發現,若真面對院際之間的分權之爭,《憲法》四十四條不見得派得上用場。這裡面涉及實際的政治權力互動──王金平與馬英九有「馬王鬥」心結,而陳水扁面臨的是朝小野大,國會由國民黨主導,因此王金平兩次都不聽總統的命令。
前大法官蘇俊雄就指出:「總統本身是否具有超黨派的地位和角色,影響此一機制的功能和效果。」政治學者黃秀端也指出,在憲政運作中,「總統無法完全超脫黨派背景和政黨政治之影響,甚至可能涉入爭議之中」,因此,院際爭執調解權的效果「視總統個人之威望與實際政治生態、運作而定」。
總統踰越權限的護身符從過去兩次總統動用此權力的經驗可知,正是因為總統並非如馬英九案承審法官所言的「角色崇隆」、「超越黨派」,因此,要用《憲法》四十四條解決憲政爭議,在今日台灣政治環境中並不容易。
馬英九教唆洩密罪的判決,不僅如台北地檢署所言:「敲開台灣監聽資料自此可供政治利用的大門」,或如高院在黃世銘案判決書所言,擔心造成「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權的危險」。更是讓總統可以藉《憲法》四十四條做護身符,踰越權限插手各憲政領域。但是真正面臨立法宗旨冀望達成的解決憲政爭議時,總統實際上卻能力有限。
*作者為專欄作家,本文原刊《新新聞》第1951期,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