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個月有一則新聞讓人匪夷所思,某市議員在質詢時揭露,該直轄市的教育局局長,安排兩位候用校長輪流當「自己的司機」。這兩名「候用司機」不僅全程接送,還必須載著局長到處跑行程。
為什麼由候用校長來擔任「司機」?據媒體轉述當事人的說法,是因為前教育局長升任副市長後,其司機也隨即支援副市長室。由於局長的司機懸缺,之前也沒有編列司機人力,認為這樣不利於工作推動,所以從局裡調用公務同仁,或行政實習的候用校長支援。這名局長解釋:六都也都這麼做,他請候用校長來當司機也是考察其行政實習的能力,能跟著他一起到學校了解校務推動情形。事後,其他直轄市的教育局則紛紛出來澄清,並無以候用校長擔任駕駛之情事。
一般人如果遇到這種情形(沒有司機),通常會自己開車或是直接坐計乘車,為了就是省事。這位局長非得要靠「司機」,才有辦法推得動工作,顯然「司機」比局長還重要,又何必有教育局長?這讓人覺得像是在耍官威,觀感不佳!這件事也讓大家好奇,候用校長在教育局、處到底是「實習」些什麼?
在候用校長被遴選擔任校長之前,大都必須到該縣市的教育局、處實習,時間長達一年或數年的行政實習,這是納入校長儲訓的一環。目前全臺二十二個縣市中,已超過一半以上將局、處實習列為強制性的要求,像基隆市是作為取得候用校長的資格;桃園市將實習列為「行政歷練」,具教育行政實習的義務;新北市則是校長遴選的參考。
以新北市109年度國民中小學候用校長甄選簡章來說,對候用校長錄取後的「實務訓練」就有限制規範(第十三點的第五項):「……為培養校長視野並了解教育政策實務運作,錄取人員應由教育局安排至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實習至少1學年,並自111年8月1日開始;候用校長於實務訓練期間參與本局規劃之重要議題講座或研習表現,將列為本市校長遴選參考。」也就是說,未來實習期間在教育局、處裡的表現,是被列為遴選的參考依據;而且實習最少一年,並無上限規定。
候用校長在實習的這段時間都做哪些事?每個縣市的做法不同,有的縣市是負責專案與各項公文書處理、辦理國民教育輔導團事務性工作,以及行政庶務,如經費預算系統操作、採購、帳務處理、準備會議資料、茶水等;有些則是偏專案執行和公文撰寫,行政庶務占的比重較高;有些會依實習者的專長分配工作(不見得有選擇的權利)。無論是哪一種工作性質,主要內容是協助教育局、處辦理各項業務,當一位稱職的「承辦人」。
問題來了,這些工作內容與當校長有什麼關聯?過去有研究指出,在2017年針對幾位在教育局、處實習的候用校長們做研究訪談,反映這些庶務性的實習工作對未來到學校沒有很大幫助,而且缺乏職前訓練,也沒有跟著資深校長學習,反而必須投入大量的時間做繁重的全職行政工作,感覺像是被人力剝削(現在的情形更是普遍)。以這樣的邏輯推論,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何會有上述的「候用校長司機」狀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