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一下,如果中天新聞台原有人員,全員轉進,即使不全部變更綜合台和娛樂台的既有節目,僅僅早、午、晚三節新聞時段,再加上把政論節目或社會內幕調查節目分別改置在綜合台和娛樂台的晚間時段,NCC能接受嗎?還是還要再審查一次綜合台與娛樂台的營運計畫?或者能否容許中天綜合台與娛樂台不變更營運計畫的情況下,製播新聞與政論節目?這會不會又成為NCC否決綜合台與娛樂台換照的理由?屆時,中天能否告訴NCC:「法官說可以」?中天只能接受法官裁定,但NCC會接受嗎?
第三,北高行認為新聞媒體屬全體國民的公共資源(社會公器),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如果准許假處分,則衛廣法的監理規範形同具文,影響相對人(NCC)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很遺憾的,民主國家但聞媒體監督政府,未聞政府監督媒體之說,若此說成立,形同賦予政府行政專制之權,戒嚴時期對媒體的「特許管制」皆為合法合理,不只中天,但凡媒體皮都得繃緊了,否則說不準下一個「被監督」的就是你,報紙得嚴拒出版法復辟,網媒得抗拒數位發展部之設立,以防政府取得「依法監督媒體」之權。
此外,《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保障人民權益在前,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在後,更重要的,司法做為民主最重要的三權之一,與立法權一樣,是制衡行政權的兩軸,而非護航行政權的兩翼,換言之,NCC能否達到有效管理之權能,不是行政法院應該關心或介入的,行政法院要考量的是NCC的裁處是否合理?是否危及人民權益?若把行政權之行使擺在人民權益之前視為合理,不只NCC,所有的行政機關依法的行政處分,人民還有喊冤救濟的可能嗎?
第四,北高行認為聲請人(中天)要求在假處分確定前,要求五十二頻道不能變更,屬系統業者或代理商與衛星頻道業者(電視台)私法上的法律關係,相對人(NCC)不能介入,換言之,頻道由市場(商業)機制決定,與NCC無關,中天以NCC為告訴對象是告錯了,如果此說成立,五十二頻道到底由哪家電視台進駐,NCC是不能插手的,中天新聞台打烊的同時,就是四路人馬各顯神通的開始,系統業者或代理商更換頻道遞補能不送件給NCC嗎?能告訴NCC:「法官說你不能管頻位」嗎?
有延續戒嚴體制管制精神的廣電三法打底,北高行自是有權駁回中天的假處分聲請,不過,駁回的四大理由,給NCC找的麻煩,遠比給中天找的麻煩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