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決中天新聞台換照申請,中天聲請假處分遭台北高行政法院駁回,儘管此案仍可上訴,而行政訴訟程序依舊可以進行,但距離執照「大限」僅有三天,即使中天再抗告,幾乎都無法挽回在十二月十一日最後時程(暫時)熄燈的命運。
北高行的裁處是拆解了中天換照引爆的新聞自由爭議?還是炸開另一口更大的鍋?或許見仁見智;但是北高行的裁定駁回中天假處分聲請的理由,顯示司法對保障人民權益的重視遠低於對行政機關裁量權的保障,也顯示司法媒體的疏離,諷刺的是,因為這樣的疏離,反而為中天開了另一扇窗,尷尬的是,這扇窗是NCC所不容的,中天若「奉司法之命」,在中天綜合台或娛樂台播報新聞,NCC管是不管?罰是不罰?若要管要罰,中天能拿北高行這份裁定書做為「免死金牌」嗎?
逐一檢視北高行駁回中天聲請的理由,第一,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衛星電視事業換照採「許可制」,至於NCC處分在保障閱聽人權益與新聞自由的衝突,仍待行政訴訟進一步調查與判斷,聲請人(中天)的理由不能論斷該案勝訴的「高度蓋然性」;中天的聲請理由是否具有充分說服力,就算說服了社會大眾,也未必能說服法官,這是司法的現實,但是,法官若以「不確定勝訴之高度必然」為理由,豈不是另一種「心證」?因為未來敗訴機率也不低,所以此刻假處分沒有意義?不只是對中天,還有未來各種假處分聲請案,是要求聲請者要有足夠的「勝訴蓋率」才能提出?若不能確定勝訴機率者是否即為駁回?
第二,北高行認為NCC原處分並未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理由是「六年換照」明定於衛廣法,聲請人理當充分了解,包括其投注的人事或建置費等等,因此否決換照並不是「通常性損害」,簡單講,但凡經營有線電視者都要像買股票一樣,投資有賺有賠,換照有准有不准,經營者(投資人)要自負風險,法官大概不理解經營電視台要多大的資金與人員為後盾,這形同告訴衛星電視經營者,有照六年期間不是抱執政者大腿,就要抱NCC大腿,以確保不會因為政治立場或政論辛辣而被否決換照?
除此之外,北高行還認為即使中天新聞台被否決換照,但不表示該新聞台不能以原有人員和設備,繼續製作節目,並在中天仍持有的綜合台與娛樂台,繼續經營並營利,就算因此收入減少,或商譽受損,也非不得以金錢賠償或其他方式回復。意思是,行政訴訟若最終勝訴,還有國家賠償─全民賠付,是否合理?暫且按下不表,畢竟司法訴訟道阻且長;但法官認為新聞台人員可以在綜合台與娛樂台製作節目,這點的確並不違法,但却違反NCC要求各電視台提交的「營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