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準備2018年亞太洗錢防制組織的相互評鑑,防制洗錢有關單位,不論是行政機關、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之特定行業,都已如火如荼積極準備,無不寄望我國在明年相互評鑑的結果,能如同我國選手參加世大運一般,成績令人激賞,並提升台灣在國際的競爭力。在相關法規於今年六月底相繼頒布或修正,和各種準備會議陸續召開,就所觀察到的執行困境,及可能解決的方式,說明和建議如下:
第一、有鑑於銀行保險業業務性質的不同,和國人長久以來配合提供相關完整身分資訊以供查證的習慣,及目前金融保險業被要求對於未提供前述身分資訊佐證資料時,應婉拒客戶交易,或為預防性防制洗錢申報,建議參酌入出境海關申報義務,修正洗錢防制法,要求客戶在與金融保險業等往來時,應提出完整、有效且獨立的身分證明文件,以供金融保險業者審閱。明文賦予金融保險業法源,在未獲得足夠資訊佐證前,得拒絕交易。此為客戶未履行義務時的唯一法律效果,並以此對國人加強宣導,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的安定。
第二、由於同一客戶可能與銀行、產壽險公司、投信或保經代等均有業務往來,是否有可能由行政機關在考量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和國家安全的前提下,依比例原則,從洗錢防制打擊資恐和大數據的角度,整合國內既有各項財稅、公司登記、公開資訊、徵信、出入境、犯罪防治、檢調、政治人物等資料庫,就共通資訊 (如最終受益人、最新洗錢手法、黑名單),建立一具有公信力的統一平台,有限度開放金融保險業者查詢,減少重複查詢的資源浪費,亦可作為內部調查、拒絕交易,和申報疑似洗錢及打擊資恐的明確依據。
第三、由於我國的資恐防制法是去年才制定,並非所有第一線防制洗錢專責人員均熟稔此法規之操作。打擊資恐最重要的是在交易或提供服務的前(如招攬)、中(如理賠)、後(如給付保險金)階段,均須對客戶進行制裁名單查核和確認交易往來地區是否為聯合國、美國或歐盟等公佈之經濟制裁和貿易禁運的國家或地區,或為該國家或地區之特定組織、團體或個人。一旦確認,相關交易或服務應立即停止,並將有關資訊立即申報法務部調查局,做進一步調查和處置。洗錢防制目的是協助犯罪偵查,沒收犯罪所得; 打擊資恐目的是斷絕金援恐怖分子,二者並不相同。
洗錢防制和打擊資恐的落實,應同等重視,不可偏廢。為提高防制洗錢有關單位落實洗防和打擊資恐的效率和準確性,創造有利的法遵環境和提供適當監控工具,實刻不容緩。
*作者為ACAMS 及紐約州律師公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