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與司法院近年來,對於言詞辯論的常態化,作為司法改革的重心方針,主要是為了藉由透明公開的程序,在法律見解有重大爭議時,讓民眾可以透過開庭陳述,更加的信任司法所為的裁判。
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上訴第三審是以言詞辯論為原則,書面審理為例外.但法律實務人士都知道,這個規定在實務上反而是相反過來。也就是最高法院原則上不開庭審理案件,僅有以書面審理的方式,例外在涉及較為重要的法律見解案件才會開庭審理。
近一兩年來,最高法院也逐漸的踐行開庭程序,較諸以前,至少每個月都會有固定的幾個民事案件在開庭表上公告。筆者雖執業未久,然經手一件涉及法律爭議案件時,即嘗試著申請開庭審理,最高法院亦准予筆者之申請,並且要求筆者就其所列的三大項爭點提出法律意見書後,行民事準備程序。由於該案件可以說是最高法院歷年來,第一次針對家事案件所為的開庭程序(家事事件的再抗告案件就筆者之認知,其法律要件上似乎顯少有辯論之空間),從而筆者洋洋灑灑與合辦律師提出數十頁的法律書狀,並且逐一於開庭時向承審法官報告。
因筆者係以該案本身須由最高法院作法律統一解釋並且為法之續造為理由,聲請開庭審理。
近日,收到前開裁定結果,是再抗告駁回。對於裁判主文,筆者僅秉持著尊重司法判決的想法,在等著裁定書的理由闡述。
殊料,裁定書收到後,筆者從尊重司法裁判到對整個司法體制失望,竟然只有一分半鐘的時間,為什麼說是一分半鐘的時間?因為該裁定書加上年籍資料,竟然只有一面又一半。扣掉年籍資料,看的時間大概一分半鐘。
該裁定說的內容裡面,第一段是原法院的裁定內容,接著只有一句話叫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來第二大段是筆者的再抗告理由,最後得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的論述。所以這顯然又是律師界從前就一直在詬病的,例稿駁回。但問題來了,例稿駁回,還是有它的理由的(例如:僅係爭執原審認定事實職權,如何不當,而未具體說明何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那這一份經過最高法院認為有統一解釋法律,並兼具法續造功能必要性的開庭審理程序,換來了一份連理由都沒有寫,只有寫句「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的裁定書。消失的裁定理由呢?
難道叫你來開庭辯論只是打場標榜公正透明司法的假球嗎?
*作者為宏洋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