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總統制
我國自從於1994年完成第三次修憲,確立總統直選以來,迄今已經進行了六次的總統選舉,對於增強總統的權力地位、確立其國家最高領導人的角色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不過,總統直選是產生在一個內閣制的憲政架構當中,這就造成了一種特殊的制度組合,在學理上稱為「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半總統制的兩大制度特徵便是總統直選和總理領導內閣對國會負責。前者我國在1996年正式開始實行,後者則是在1997年第四次修憲的時候藉著賦予國會倒閣權而加以確立。因此從1997年開始,我國進入了半總統制。
雖然半總統制是當今最為風行的憲政體制,並且特別受到第三波民主化國家的歡迎,但這是一種「進入容易但運作困難」的制度。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是因為對於新興民主國家而言,總是想要最大程度地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因此一方面想要能選舉國會議員,並且透過國會組織政府,並使其對國會負責(這是內閣制的特徵),另一方面又想要直接選舉總統,並使其對人民負責(這是總統制的特徵)。在半總統制中兩種直選與課責機制並存,似乎使得人民的權力極大化,對政府的控制極大化,有助於實現民主,所以大受歡迎。但是因為此一體制同時包含了內閣制和總統制的特徵,也就是又有內閣制的運作軌道,又有總統制的運作軌道,因此便產生了兩軌並存、無法決定孰先孰後的情況,這是在傳統的內閣制或總統制中所不會產生的現象。
具體來說,國家權力中最為關鍵的便是行政權,因此由行政權的掌控和負責可以讓我們界定不同的憲政體制。在內閣制中行政權是掌握在由總理領導的內閣手中,而內閣對國會負責;在總統制中行政權是掌握在總統手中,內閣官員全是總統的僚屬,他們對總統負責。在半總統制當中,由於有兩軌的關係,我們無法清楚地看出究竟是誰掌握最高的行政權,而行政權又是向誰負責。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是半總統制有責任內閣的設計,所以可以走總理領導內閣對國會負責的內閣制軌道;但是在同樣的憲政體系當中又有總統直選的安排,這就使得總統具有統治的合法性,容易居於總理和內閣的上位,因此又可以走總統制的軌道。這樣兩軌的設計是半總統制的制度核心,影響所有其他的規定。即使在憲法中把最高行政權歸屬於由總理所領導的內閣,又明訂總理與內閣要對國會負責,一個全民直選、為民所付託的總統還是可能成為國家實際的最高統治者,將總理視為僚屬,並掌控政府的運作,從而造成憲政運作的慣例和憲政規範間的落差,這就是「憲政兩軌制」所造成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