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目前行政院正醞釀新一波的組織改造;2014年3月3日掛牌的科技部,確定將改回「國家科學委員會」。理由是:科技部屬首長制,固然有執行力,其弱點則是「球員兼裁判」;國家科學委員會則屬合議制(每月開會1次,有會外委員包括各部會首長或代表與會),可發揮跨部會協調的功能。
其實,有識者早就指出,科學與技術是每個部會都牽涉到的事,必須設一科學技術委員會(由1位政務委員兼任主任委員)方能發揮協調及整合功能,設「部」則不免淪於本位以致弊大於利。本專欄在2020年2月〈名為「科技部」,怎會重基礎?〉一文進一步指出,「科技部」不僅不利於基礎科學的發展,更有辱人文社會科學的發展。
成立部會窄化功能
如今行政院知錯能改,固然值得肯定。但報導稱行政院將同時設置「數位科技發展部」,則又使人大惑不解!如果科學與技術發展需要跨部會協調,數位發展當然更是跨部會的課題,成立「部」必然窄化其功能。
其實何必又另起爐灶?世界各國的組織改造都是在精簡、整合,我們難道要反其道而行?若是在「科學技術委員會」下設一「數位科技發展處」而置1位數位科技專家的副主任委員督導之,則既能發揮整合「數位發展」的功能,又免於本位之弊,不是更好嗎?難道是為了因人而設事?若今日不聽雅言,若干後恐怕又要後悔莫及!
文建會改制
照著上文的思考進一步,順理成章的也就要問:當年將文化建設委員會改制為「文化部」,其理由又安在?
文化指人類在共同生活中面對環境而製作或創造的德性與知性的形成。文化活動大別有6大範疇:語文與習俗、技藝、道德與制度、宗教、學術、文藝。顯然,文化的內涵比「科學與技術」要廣得多。因此,如謂科學與技術的推動與協調要靠委員會而非「部」,文化建設更應靠委員會而非「部」;這一委員會也應比照科學技術委員會由一位政務委員兼任主委,方期能發揮功能。
過去文化建設委員會除了支援性的幕僚單位之外,有3個業務部門,分別負責文化政策、文化設施、文化資產、社區營造、文學、歷史、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化交流等等工作。在設計上,已故的漢寶德教授早就說這一委員會未被賦予「為國家制訂政策的地位,也無法監督各部會的文化性作業成效,其功能只好向實務移動。」「文化部」的設置必然更強化這一傾向而窄化其功能,因此他主張:「在推動文化事務上,文建會比文化部適宜。」當年朱宗慶也寫〈從文建會到文化部,是改制、升格或降格?〉一文以為呼應。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本從文建會改制為文化部的說帖中,提到「台灣歷經民主及經濟發展的奇蹟後,未來我們的下一步應該是朝向台灣精神文明與文化價值的重建。」可見有人是念及「精神文明及文化價值」的。然而,設置文化部而非一「文化發展委員會」從而限制了其功能,想賴以建立「精神文明及文化價值」,卻剛好是緣木求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