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這個問題勢必還會引起爭議,這不只是釋字396號和752號矛盾而己,如果未來推動了參審制或者陪審制,再加上司法院傾向推動的「訴訟金字塔結構」,問題可能更嚴重,因為到了那時候,可能只會有「一次事實審」,認定了就算數,沒有再一次的機會!看看實務上多少案件,證據不充分時,法官自由心證的口吻往往是「XXX的抗辯不符合常理」、「OOO的說詞比較可信」、「XXX的行為與常理不符」,然後就定罪了!「事實審」只有一次,還是自由心證來的,沒有「至少一次救濟的機會」(即使上訴也只處理法律爭議,事實不再認定),民眾真的會心服口服?就此而言,只能說,在專業人士眼中勢必推行的司改方向,在一般民眾心中,可能多所存疑。
第二,釋字752號解釋提到一個足以讓民眾懷疑司法公信力的事實:「再審及非常上訴可提供之救濟,均不足以替代以上訴之方式所為之通常救濟程序」。在「專業人士」眼中,這是正常的,因為再審及非常上訴都是特別程序,發動要件應該要嚴格,否則官司定讞了,居然可以隨便就再審,以前的進行過的程序不就都玩假的,案件要到什麼時候才會定案?決定的事不要任意翻盤,這個觀點一般民眾也可以接受。但民眾無法理解的是,為什麼再審所提供的救濟「不足以替代上訴的救濟方式」?很難發動的程序,發動了之後,不是應該審的更仔細、所作的決定不是應該更有效嗎?大法官怎麼會說「比不上一般上訴的救濟」呢?這也難怪有很多自覺冤枉的民眾,長年累月的提再審、被駁回、再提、再駁,然後又向監察院陳情、陳情、陳情……,就希望遇到一個他們心中認為「正義」的法官或監察委員出來幫他們(當然,那些不幫他們的,就被歸類到不正義了,司法及監察院的公信力無形間被消磨了)。如果大法官在釋752號中已經知道現行的「再審」及「非常上訴」有這樣子嚴重的弊病,為什麼不建議立法院修正呢?
第三,釋字752號怎麼可以容許無限上訴呢?「專業人士」認為大法官在釋字752號中沒有說清楚講明白,未來可能會發生爭議:這些上訴第三審的案子真的被發回更審了,更審仍然判「有罪」,這時可不可以再上訴?問題是,這在一般民眾的眼中,根本不應該發生!理由很簡單:如果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子是屬於輕罪、小案件,雞毛蒜皮,那麼最高法院法官應該可以「自為判決」吧?直接判了就好,為什麼要發回更審浪費大家的時間?連小案子都不敢「自為判決」,最高法院會有公信力?
從釋字752號解釋就可以看出,司法改革的專業見解和一般民眾的想法間,仍有一定的落差,足見傾聽「非專業人士」的意見是件十分重要的事情。遺憾的是,也許是因為大法官在憲法上的地位太高,此次司法改革的議題中,只討論到大法官解釋應公開透明,但對於大法官如何「接地氣」、兼顧一般民眾意見的機制,完全沒有討論。大法官在解釋時,常會徵求專業意見,但卻沒有徵求一般民眾意見的前例,這無疑是現行制度的缺失。畢竟,這部憲法是生活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人民在用的,而不是德國人在用的,不傾聽人民的意見所作成的解釋,即使符合先進國家的憲法趨勢,會不會反而不被一般人民所接納?我們在推動司法改革時,不應該忽略這個問題。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