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至今,人類經過漫長的努力、犧牲眾多人的生命,才在這個世界上樹立了民主制度,使人們得以享有「言論、信仰、免於貧困及免於恐懼」的「四大自由」!而判斷一個國家是否屬於「民主法治國家」,最重要的指標之一便是「司法獨立」,亦即,具有使人民信賴的司法制度。
以這個指標來看,台灣到底算不算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其實是值得檢討的!這也是從李登輝前總統於1999年召開「全國司改會議」以來,歷任民選總統一致推動司法改革的原因。
然而,以本人已擔任31年有餘的律師經驗觀察,我必須說,截至目前為止的司法改革雖然已使我們具有司法獨立的制度,但是,要使人民產生信賴,卻仍有一段漫長的路要努力。
審、檢、辯三方必須「設身處地 將心比心」
我謹從以下兩個面向提供個人的觀察心得和大家分享:
從參與訴訟的當事人角度觀之
不論是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每個程序都有對立的兩造。因此,要使人民信賴司法,第一要務就是法官必須確實做到「公正聽審」,否則,一旦形成法官幫兩造中的一方在程序上兩個打一個時,必然會使當事人對司法失去信任,最後的裁判結果無論是如何,仍將難以改變當事人的偏頗印象。
從事法律工作的審、檢、辯三方,一定要拋棄法律專業經驗所累積的成見,務必先把當事人「當好人看」。亦即,唯有「將心比心」、「設身處地」,才有可能讓當事人感受到「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司法官也才有可能確切理解事實,並作成適切的裁判。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雖然是一句大家朗朗上口的法諺,但是要做到正義不遲到,並不是一件簡單的工作,這還要靠參與訴訟的各方共同努力踐行法定程序,才有可能達成。尤其,司法的本質本來就是「被動」的「事後救濟」。因此,在重建過去事實的過程中,必須透過當事人的充分協力,才能有效縮短裁判確定的時程,減少「流浪法庭30年」的惡夢重現。
裁判書必須讓人民易於理解,才能達成溝通目的
裁判書類是司法對外的意見表示,也是司法官與人民溝通最重要的工具,因此,唯有使人民能輕易理解裁判書的文義,才能達成溝通的目的。尤其是,裁判書的論理過程必須理路清晰,使一般人閱讀無礙,才能說服人民相信司法的客觀公正。
從與訴訟無關的觀眾角度觀之
「法律」,是人民在這個社會共同生活必須遵守的基本遊戲規則。因此,法律必須清楚的說明它的適用範圍,人民才能遵守。否則,一旦人民無法知悉法律的適用範圍,以致隨時有觸法的風險時,「免於恐懼」的人身自由將蕩然無存。同樣的道理,如果法律的適用需要透過法官來解釋,而法官又有不同的解釋,那麼相同案例就會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當然難以期待人民會信賴司法。
訊息爆炸時代 「法官不語」需要配套措施
處理社會矚目案件,正是展現司法獨立、建立人民信賴司法的最佳機會。在這個網軍充斥、訊息爆炸的時代,「法官不語」必須要有配套措施。例如:適度主動公開審理過程、反駁媒體不實報導等。否則,往往法官尚未作成判決,輿論已經一面倒、先入為主、甚至未審先判,以致日後法官依卷證作成與輿論意見不同的判決時,每每被譏諷為「恐龍」,這對堅守崗位的司法官來說,確屬不公。
「改革司法、點亮台灣」座談會
時間:2017年10月31日(二)下午1:45至下午4:30(下午1:30報到)
地點: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梁國樹國際會議廳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