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一例一休再調整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二十日在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委員會初審,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以一人敵一黨,從早上九點開始杯葛議事,直到晚間八時左右被架離。徐永明爭執的是該案經十七日院會一讀付委之後,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下次院會前還能提出「復議」;民進黨則堅持已經拿到高達五十八人的「不復議同意書」,沒有復議的可能,因此在下次院會前排定委員會審查完全符合議事程序。
一天都不退讓,民進黨想彰顯執政效能還是權力傲慢?
就議事程序論程序正義,徐永明的立場和民進黨的堅持,都有其「片面道理」,問題在於,做為國會絕對多數的執政黨,有必要這麼急著安排審查會嗎?所謂的「下次院會」,也就是審查會的隔日而已,一天之不退讓,要彰顯的到底是「執政效能」還是「絕對權力的絕對傲慢」?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復議提出必須是原案議決時未發言反對者,若經表決之議案則必須由贊成原案者提出復議,勞基法修正草案在上周十七日院會付委時,在野黨立委都投下反對票,換言之,復議案只可能由民進黨立委提出,民進黨團又拿到五十八位立委的「不復議同意書」,此案復議的可能性是零,因此,民進黨認為此案已過了復議期的主張,就政治現實面,不可謂錯。
唯包括時代力量和國民黨都主張,六十位民進黨立委中,還有兩人沒簽署,並不完備,該案當然仍在「復議期」,何況算不準原簽署者會不會撤簽。坦白說,這個「算不準」基本上不必算,就算有人撤簽,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復議案要有二十人以上連署,民進黨只要牢牢抓住三十九人同意不復議,此案還是翻不了,萬一若是民進黨立委竟有二十人撤簽,崩潰的就不是太陽花,而是全面執政的民進黨了。
不過,議事規則之所以有「復議」的設計,就是為了給予議案「再商榷」的機會,給予反對者的保障更多一點點,任何議案院會通過後,還有一個再想想的空間,時代力量認為提出復議和連署能否成功是兩個層次的事,大抵就是這個意思,民進黨即使是多數,也不宜主觀認定沒有復議的可能性。在議事規則中,復議才是「動作」,不復議擺過一次院會就過了,所以,「再商榷」才需要連署,民進黨以黨籍立委的「不復議同意書」做為直接排審查會的依據,從議事程序上彷彿環環扣緊,但嚴格說來,是不符合議事規則「保障再商榷」的精神,否則民進黨依例行之,未來任何執政黨政府的議案,不要說復議的可能,連念頭都不必想了,相關規定就只能是聊備一格的廢文?
不復議要靠朝野協商,不能靠立委同意書
此外,立法院議事規則有「復議」的規範,卻沒有法案「復議期」的說法,換言之,在可提出復議的下次院會前,排案審查,並無「違反議事程序」的問題,唯一的風險是設若下次院會竟復議成功,先前排審的進度都將前功盡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