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5)三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案,將「犯罪組織」的定義要件改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未來紅色、黑道政黨,如中華統一促進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提案說明指出,現行司法實務對於組織犯罪是否必須「兼具」持續性與牟利性甚有疑慮,現行規定構成要件過於嚴苛,不利於檢調偵辦。
王定宇並表示,中國共產黨政府於幕後操控台灣黑幫份子,介入各種陳抗活動,擾亂社會治安甚至危害國家安全,現行規範顯有漏洞。因此,將條文中「持續性及牟利性」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犯罪組織為限。
民進黨立委林俊憲也說,現行「組織犯罪」須符合「持續性」及「牟利性」兩要件,但組織犯罪並非一定有牟利性質,為有效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才會修法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
增訂「視訊條款」 被害人及證人可藉由視訊作證
另外,為加強組織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及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偵查、審判,三讀條文也增訂「視訊條款」,讓證人或檢舉人可透過網路作證,境外人士則能前往我駐外館處,藉由視訊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