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三讀,黑道、貪汙犯禁當政黨負責人

2017-11-1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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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蘇嘉全10日主持院會。(顏麟宇攝)

立法院長蘇嘉全10日主持院會。(顏麟宇攝)

我國解嚴並開放黨禁今年滿30年,首部政黨法在今(10)日順利在立法院三讀,明確規定政黨係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之團體,如連續4年未推人選參與公職選舉,將廢止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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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1987年解除戒嚴、黨禁,但過去只有《人民團體法》專章規範政黨。20多年來,《政黨法》在立法院數度闖關未果;直至民進黨政府執政後,決定政黨規範分開處理,財產部分以《不當黨產黨產條例》規範,其他原則性規定則訂於《政黨法》。

根據三讀條文,政黨之定義,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因此,政黨如有違憲情事,例如成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可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政黨如4年未推人參選將廢止

經憲法法庭宣告解散的政黨,應自判決生效日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的替代組織、或以同一黨名設立政黨,違反規定,處首謀者10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而參與者則可處5萬元至25萬元。

台灣政黨數量多,部分卻鮮少運作,儼然是「殭屍政黨」。為此,新法也規定,政黨若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而不召開;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者,將廢止其備案。

在負責人資格部分,條文規定,政黨負責人需年滿20歲,若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負責人。此規定意味「白狼」張安樂將無法任中華統一促進黨負責人。

此外,行政院版提案規定,政黨名稱或簡稱、標章,若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備案,被質疑過於抽象、窒礙難行。因此,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將此款修正為「有歧視性與仇恨性者」,並經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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