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大法官釋字659號解釋亦明文提及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利」;釋字626號、382號解釋亦闡釋人民受教育的權利,應受憲法保障。總體而言,人民有接受國民教育的受教權,除了憲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外,上開國際公約及一般見解,都可作為重要基礎(參照釋字702號解釋羅昌發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為了改善偏鄉地區學校的學生就學情況,立法院在去年12月6日,通過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下稱「發展條例」),可適用於「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並於「發展條例」中透過如「提供住宿設施」、「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的補救教學,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所需經費」、「特別獎勵校長及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而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等措施,希望協助偏遠地區學校的教育發展。
教育部及立法院的用心值得肯定,相關規定如能徹底落實,應可改善偏遠地區的教育困境。然而,偏鄉地區的師資流動率,遠較一般學校為高,以104年度為例,偏鄉地區小學的教師流動率是「8.3%」,乃是一般學校「2.6%」的3倍以上;偏鄉地區中學的教師流動率是「5.8%」,也超過一般學校「1.7%」的3倍。但是,依「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偏遠地區學校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的人事經費,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
「發展條例」明定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員額及其人事費用可彈性運用,或許立意良善。但矛盾的是,偏鄉地區學校最缺乏的就是穩定的師資,發展條例雖然一方面提供各種鼓(獎)勵措施,但卻開出高比例的代理及專聘教師,是否真能達成希望正式教師長久留任之目的?偏遠地區教師難聘,流動率高,確實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但這正是應該被最嚴肅看待,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透過代理及專聘教師能否達成此一目的?還是反而不利於偏遠地區的師資穩定性,實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深思。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