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誰來保護我們在補習班的孩子

2017-12-1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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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孩子,除了學校教育之外,長期以來也高度仰賴補習教育,而今年發生的林姓女作家自殺事件,不僅震驚了全國民眾,也讓無數的家長為子女擔心。」(資料照,顏麟宇攝)

「我們的孩子,除了學校教育之外,長期以來也高度仰賴補習教育,而今年發生的林姓女作家自殺事件,不僅震驚了全國民眾,也讓無數的家長為子女擔心。」(資料照,顏麟宇攝)

韓國電影「熔爐」,改編自韓國女作家孔枝泳的同名小說,是2005年發生在光州一所聾啞學校的真實事件。電影中由孔劉飾演的年輕教師,在偏鄉的一所聾啞學校教書時,無意間發現學生們身上常有疑似被毆打的傷痕,更在夜晚時聽到淒厲的尖叫聲,在暗中調查下發現了令人難以想像的暴行,許多學校教職員,長期以來對聾啞學生施以性侵和虐待等暴行,而處於弱勢地位的學生,只能默默地承受。更殘酷的現實是,案件在2005年發生,當時即便已經有人努力揭發真相,卻始終無法獲得公平的審判。直到2011年電影「熔爐」上映後,因為引起了百萬網民的抗議,警方才被迫重啟調查程序,結果發現涉案老師比之前多了14人,受害學生也增加到了30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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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爐」凸顯了韓國教育和司法體制最黑暗的一面,台灣從來沒有發生此種駭人聽聞的事件,以我國現今的教育和司法制度而言,也無須過度擔心。但是我們的孩子,除了學校教育之外,長期以來也高度仰賴補習教育,而今年發生的林姓女作家自殺事件,不僅震驚了全國民眾,也讓無數的家長為子女擔心。事實上,法律本身並非沒有設計防止的機制。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短期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具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即應予以解聘或解僱,其情形包括:「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僱用。」上開規定的立法理由,乃是因為在補習班中,特別是學生年齡如果是18歲以下的兒童或青少年時,師生之間的權力關係,乃至於雙方的心智成熟度,往往存在極為懸殊的差異,學生在此種關係下乃是處於弱勢的一方,基於此種客觀上的權力不對等和風險評估,立法者乃對於具備特殊事由的人員,立法限制其擔任教職員的工作權。

上海的一家補習班(取自網路)
「學生年齡如果是18歲以下的兒童或青少年時,師生之間的權力關係,乃至於雙方的心智成熟度,往往存在極為懸殊的差異,學生在此種關係下乃是處於弱勢的一方,基於此種客觀上的權力不對等和風險評估,立法者乃對於具備特殊事由的人員,立法限制其擔任教職員的工作權。」(翻攝自youtube)

為了加強對學生的保護,本法甚至更進一步規定了「雙重保險機制」,也就是說,除了事後的解聘或解僱外,補習班在聘用或僱用教職員工之「前」,就應該主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所擬聘僱的人員有無上開情事(同條第9項規定參照)。此外,補習班人員一旦知悉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於學生有上開行為,也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條第10項規定參照),讓當地主管機關可以及時掌握狀況,進而採取適當方式介入處理,以迅速保障學生權益。補習班如果違反上開規定,主管機關除了可對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外,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倘若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還可按次加以處罰;必要時,甚至可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補習班的立案,法律效果可說極為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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