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法界人士的理性說法,自是勿庸置疑。然而,一旦審檢辯各方因情緒失控而出現激情爭論時,具「有最後決定權的法官」能否因一時的「不快」而祭出嚴刑峻法,任令自己率性的跨進「自辱法庭」的恐龍境地?今天他的對象是檢察官,所以會成為媒體焦點而令法界譁然,再擴大成為台灣社會「恐龍大集合」箱底裡的一大笑話!設若,這次的對象是很一般的弱勢人民呢?誰會站出來為之評述或大膽「喬」事?
再往外推論,如果莊姓檢察官基於職責,因力爭而出言不遜被推定為「侮辱公署」之罪,那麼,媒體對於法院的裁決或判決進行口誅筆伐時,能不能也套上「侮辱公署」之罪?如若一般公民再要戲呼某某法官是「恐龍法官」,是不是也可以隨時被套上「侮辱公署」之罪?
「五權憲法」對台灣的貽害無窮
本來民主政治講究的就是現代國家權力分權後所做的一套抗衡邏輯,因此才會有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國會屬於監督權,是對行政權的直接制衡。檢方所隸屬的法務部是行政權下的公權力執行機構,因此才稱之為公署;法院則歸屬於司法權內的裁判權。理論上,其所作裁判都必須面對公民權的任何質疑與批評。所以當人民或輿論質疑裁判不公,實乃是憲法所應賦予的基本權利,何來侮辱「公署」之說?
中華民國這一部「五權憲法」對台灣真是貽害無窮。總統制是三權分立,造成國會總統鬥爭,政黨遂被弱化,也給了總統行使獨裁的機會。因此才有1911年英國確立單一國會的「內閣制」,讓行政立法合一。監督權責交由媒體承擔。國會乃成了辯論公共政策的大平台。台灣現在的制度更加的四不像,國會除了預算權和質詢權之外,根本無權也無力實質監督龐大的國家機器之行政權。以致每到質詢時,立委對待官員幾乎像是在罵狗,根本不顧及行政官員的尊嚴和施政優劣。乃至於導致行政部門自行衍生出對立法院虛與委蛇的一套行事邏輯,即使故意撒謊及欺瞞國會,也是所在多有。這是另一個議題,暫且略過。
期待邱太三執行「司法改革」豈非「請鬼提藥單」
今天台灣人動不動言公署者,那是三權教育的失敗,法條亂訂之結果,也是「五權憲法」所埋下的封建遺毒所致。以故,到今天檢察官都還認為自己是準司法人員?現任這位膽小怕事的法務部長邱太三就曾在去年2月23日的司改國是會議上,隨意引用釋憲文主張說:大法官會議已說明檢察官的司法屬性,檢察官是司法官。
但隨即被司法界資深人員(不具名)打臉說:從事司法工作的還有公設辯護人,司法警察也有司法性,如果依法務部長引用該釋憲文的邏輯,「是不是公設辯護人和司法警察也都是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