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恐龍要當庭聲押小恐龍,負責維護法庭秩序的法警錯愕一旁不知所措!那,屠龍隊該怎麼看待這件荒謬小事?
大恐龍當然是具備罪刑審判權的法官,小恐龍則是手握公權力來為社會剷奸除惡以伸張正義的檢察官(公務員)。他們很像同類卻又不是一個窩裡生長的物種。究竟誰大誰小其實不是問題,審檢辯不過是各司其責罷了。偏偏司法制度所規定的開庭座位,具有罪刑裁判權的聽審法官高居其上,檢辯兩造對法官要採仰視角度,這形式自然就讓檢辯兩造氣勢矮化下去。於是,多數人也約定俗成的認定法官就是要比檢察官大。
法官當庭下令逮捕檢察官
終於,到了有一天,也就在上週的2月2日這一幕比大比小的遊戲上場了。據報導,「當天下午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赴彰化地院開庭,聲押一名兒少案件被告,她認為犯嫌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因此向法官聲押,但聲押庭法官陳彥志認為該案可諭令交保即可,莊珂惠認為該案案情嚴重,若不羈押被告,恐讓被害人再度受害,一時情緒激動,怒嗆法官『你是中午沒吃飯,腦袋不清楚嗎』?雙方爭執火氣很大,要求道歉不成,當場要法警依侮辱公署罪逮捕,但法警第一次遇到不是要押解被告,而是要逮捕檢察官,面面相覷不敢輕舉妄動。」
有評論喟嘆說:「本系同根生的法官與檢察官間,有一天可能會擦槍走火到如此劍拔弩張地步?」請注意,這說法就直接認定法官與檢察官「本系同根生」。所以我說這大小恐龍很像是同類應該不為過的吧!
某些檢察官天生嫉惡如仇,所以很容易無視「無罪推定原則」的誡條,也因而經常傳出在移送的偵訊庭上,肆意對被移送者的嫌疑犯妄加咆哮乃至極盡辱罵之情景。天長地久養成了習慣,這回場景轉換到法院了,照樣縱容自己脫稿演出「口不擇言」的真性情。
遇此情境,據某些評論者的說法,認為法官基於維護法庭尊嚴和秩序,本可以先對發言不當的檢方先行警告,再令驅逐。不意,這位巍然高坐的法官因為不堪如此折辱,直接就捨棄其應為的程序,在要求道歉不遂後當即判定其「侮辱公署」之罪,並責令現場法警逕行逮捕。
這算是個案吧?能否當作「一葉知秋」的案例?
院檢到底該不該一家親?檢察官是司法官或公務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為此撰文《院檢不再一家親?》,他評述說:
『「法官」在法庭裡是中立公正的最後裁決者,維持秩序是法官的權利也是義務。對擾亂者可以令其離開,任何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責。而實務上,避免使得有最後決定權的法官不快,檢辯雙方或兩造當事人態度客氣甚至尊敬,是專業表現也是人之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