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降低房價「住者有其屋」的有效解方:
(一)課囤積多房者重稅
為今之計而且已經非緊迫解決不可的是政府必須朝「人人有居住人權」方向規劃、修法善用租稅手段下重手、對一人擁多房者課予重稅、獻個芻蕘之見:舉例:每人名下特有住宅(或店面、素地)三處房(或地)以內者、房(地)維持自用住宅或非自用住宅以公告地價課輕稅、從超過三棟房(或地)即擁第四房(或地)者起每年按實價登錄房地總價(非公告地價)課房地總價的3%稅賦起跳(哪一棟房地是第四棟?由持有者指定、下同);擁第五房其第五房(或地)按該地實價登錄總價課予4%重稅、擁第六房(或地)者課5%、擁第七房(或地)及其以上者課6%;務必課到囤多棟房(或地)者感到持有成本太高而吃不消;而且法令須溯及既往所購房地、或生效日過去一定年限內(例如過去15年內、那時早已有炒房之風了)所購之房(地)產數量都應合併計算、多於上述輕稅棟數都亦應比照目前同區實價登錄價格課稅。
換言之、雖為昔日買來囤的房或地、但房地價已跟著漲上來、當然照現價課重稅;以免坐實了建商炒房者說詞「過去不買、現在後悔;現在不買、將來後悔」說詞。(事實為過去都買不起了、遑論現在?)
各位看官也許會問:難道持有者不會把超過輕稅以外的房地產移轉給家屬嗎?答曰:可以!樂見!但遣産稅、贈與稅恢復調高為目前2倍(馬英九時代調低一倍、把它調回來)。贈與者每人以贈一處房(或地)為限、受贈家屬(未成年亦可)也以一棟為限輕稅。每多一棟就一律照上述課遺產或贈與稅。如此一來、在重稅不堪負荷下、我不相信這些擁有多房的炒房囤房者不釋出多餘的房產?這比什麼廣建社會住宅(往往只聞樓梯響)更有效不知多少倍!
各位看官也許會問:實施以後實價登錄會作假價格以多報少、按現行法規除買賣雙方負申報責任(成委由代書)、虛報是重罰、不改正可連續罰的。
各位看官也許會再問:如果擁房(地)的長輩過世、继承人如已原有房(地)卻因繼承而有超過輕稅棟數之房地產怎辦?那可以給予一定年限寬限期(例如3年)比照輕稅、在此過渡期間許可並鼓勵出租給初出社會新鮮人、超過一定年限後不釋出比照上述多棟囤房課重稅。
對持有建地者亦同(農地限自耕農者除外)、已有輕稅房地者如再持有建地、按上述第四棟以上稅率房課重稅。以上釋出如賣不出去、亦可申請政府得以土地公告現值加成+房屋評定現值收買後作為社會住宅標售。
此種課稅手段可使得炒房囤地無利可圖、在重稅之下不得不釋出!釋出一多房價不降才怪!又可大幅充盈國庫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