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在,要推動公投,就要自命「人民立法者」。公民投票是把立法的場域與程序,拉到全體民眾。所以公投本身應該盡量接近「立法」的效果,而不是把球再丟回那不可信賴的立法院或主管機關。我們的制度會操作成這樣,一部分是公民投票法對「創制」、「複決」的想像有誤(此待將來另外撰文討論),另一部分原因則是由於推動者並沒有自命「立法者」的氣魄。如果我們對照一下美國各地的「公投」,就會看到大多數的公投案,都會具體提出「應修正之法律草案」,甚至把將來應該在什麼法典中加入什麼條文,第幾條第幾項,都寫得清清楚楚。這樣,立法者就完全沒有推託的餘地。台灣的公民投票法雖然立法不當,但若推動者所草擬的公投案,能將「立法原則」或「政策」寫得非常具體明確,甚至在說明中將所欲修正的法律條文直接寫出,那將來一旦通過,立法者與政府就難以抵賴。
當年剛剛通過公民投票法時,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台灣人民才剛剛開始實行公投制度,最好採取較限縮的方向。現任內政部部長葉俊榮教授,也是台灣公法學者中,非常重視公投制度,以及參與民主的重要人物,相信不會再採取此等保守立場。而經過這些年,我們看到的是鳥籠公投法讓民眾根本不懂公投的運作,也沒有擔起公投的責任,甚至因為從前的濫用而厭惡公投。這實在是非常可惜的現象。在公民投票法尚未修正前,推動者以「法律案之複決」或是將公投案的法律內容寫得具體明確,應該是讓公投活起來的唯一方法。公投被稱為「直接民主」或「人民立法」,就是不認為代議體制下的立法機關,能夠獨佔立法。那首先就由人民來證明,我們也能立法吧。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