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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念祖專欄:李登輝總統與修憲

2015-01-21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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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憲過程中,前總統李登輝留下了巨大的身影。(資料照/葉信菉)

在修憲過程中,前總統李登輝留下了巨大的身影。(資料照/葉信菉)

在中華民國憲法史上,李登輝前總統毫無疑問,是留下了鉅大身影的一位國家元首。從修憲的紀錄來看,他的影響恐怕也是無與倫比。李總統卸除元首職務,迄今已十五年。九合一選舉完成之後,政壇上拋出應朝內閣制修憲的議題,李前總統幾乎是在第一時間即公開表示贊同的意思。卸任元首如此熱心地指點他參與締造的憲政江山,民主國家恐不多見。事過境遷,不妨於此回顧一下,他幾次主導修憲所刻劃並留在憲法之中的權力痕跡,以及隱藏在背後的靈活權力手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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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一次,是李氏在蔣經國總統病逝任中之後以副總統繼任總統,他先在民國七十七年行憲紀念日於國民大會的致詞中表示,憲法臨時條款關於「總統的任期」規定,宜考慮「有無斟酌損益的必要」;繼則在經國民大會選舉為總統之後,於就職演說中表示,「希望能在最短期間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以兩年為期完成憲法修訂。」他主動拋出修憲議題,此前也曾有總統不必終身在位的表示。這是因為蔣中正總統第二任任期將滿前,由國民大會修改臨時條款,解除了憲法規定總統連任以一次為限的限制,遂能一再連任直至身故。當時李總統以此理由啟動修憲,是要回復憲法對於總統在位期間的限制;此說頗得憲法限制權力的肯棨,當然極易贏得政治上的好感。李氏小試牛刀,只從此點切入,不費吹灰之力,就已掌握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除臨時條款,重塑兩岸關係的政治制高點。

國是會議中做成的決定則是修憲而不制憲。對於當時李總統的權力地位而言,是個政治正確的選擇。當時的李總統甫登大位,卻缺乏普選的民意基礎,一方面在所屬政黨內的權力地位尚不穩固,另一方面也正面對在野勢力對於憲政民主正當性的挑戰,其實也就是對於他憲法上權力地位終極正當性的根本否定。選擇制憲的道路,不但政治風險全不可測,而且無異揮劍自宮。李總統於是採納了兩階段修憲的策略。先是由「萬年國代」集會進行第一階段的程序修憲,廢除了臨時條款,通過憲法增修條文選出新的國大代表,再由具有民意基礎的國民大會,進行第二階段的實質修憲。此一政治策略,重新建立了中華民國憲政的民主正當性;當然這也使得當時李總統自身權位的正當性更為鞏固。

現在值得回顧的重點,是該次實質修憲中總統權力地位的變化。就在那次修憲之中,恢復了總統連任以一次為限的憲法限制,就民主憲政而言,這當然是個利多的消息。對於總統的實質權力,雖也相當幅度地裁減了蔣中正總統時代得自於臨時條款的模糊授權,但也並未回到憲法本文的設計,而是賦予、也可說是追認了總統關於國家家安全的決策權,加大了半總統制中總統權位的分量。從當時曾經出現的一個問題「為什麼蔣經國總統可以做的事換成李總統就不行」來看,所形成的一種政治氛圍是,如果將李總統依據臨時條款而來的授權剝奪殆盡,不免引起修憲大小眼、因人而異的政治觀感。將憲法上的總統權力朝向虛位元首的方向縮減,從來不曾是當時修憲討論中的主流聲音。

在修憲的過程中,李總統也曾說過一次我國的憲政可朝內閣制的方向發展,當時立法委員們深受鼓舞,主張迅速修改不許立委兼任官吏的憲法規定,李總統的回應則是擔心若由中央民代兼任閣員,會使地方政治污染的可能性升高,也有可能會有花錢買部長的事發生。

接下來發生的則是重要的權力事件。李總統在最後一刻改變了黨內修憲小組的提議,鍾情於總統直接民選,反對其副手李元簇副總統所領導的修憲幕僚,主張由國民大會委任直選總統的建議。直接民選的總統,相較於經由國民大會投票選出的總統,在憲政上的影響力必然大增。李總統的主張足以有效地擴充自己的憲政地位,卻顯得更像是個苦心孤詣的民主改革者,正面臨著所屬政黨之內反動勢力的掣肘與政治算計。於是他的修憲主張經歷了兩次修憲會議終於寫成了憲法,遂也順利在競選連任的時候,當選了台灣第一位直接民選產生的總統,從而建立了牢不可拔的歷史地位;因而開啟了他個人在台灣迄今無人可以企及的權力巔峯位置。

之後由李登輝總統主導的修憲,還出現過至少兩項至關政治權力分配的重大議題。第一個議題是修憲精省。當時在政治上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為了建立台灣的主體性,以為台灣省是貶低台灣主體性的安排;二是地方制度區分為省縣兩級,顯得疊床架屋,精省乃所以提高行政效率。

於今回顧,當時振振有辭的政治說法,可能禁不起事後理性的檢驗。如果台灣省的建制是貶低台灣,怎麼會在也是李總統主導的前次修憲中將台灣省主席改成由省民直選產生的台灣省長?台灣主權性的提法,顯然只是修憲的政治煙幕或是藉口,用來遮掩背後真正的政治考量。

至於精省將會提高行政效率的說法,就更禁不起質疑了。在中央與省的權力分配關係之中,中央專管事項與省自治事項,本來是涇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並無疊床架屋的問題。真正會因行政組織疊床架屋,形成中央與地方之間公文旅行,一張公文蓋上數十乃至上百個圖章的情形,只會在委辦事項上出現。只要凍結委辦事項的憲法規定,就可以解決問題。可是修憲的結果,卻只是省自治事項的規定停止適用,委辦事項的規定則至今還保留在憲法增修條文裡面。

這正是李前總統主導修憲所出現的政治破綻,其所介意的又豈真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組織疊床架屋形成的效率問題?真正有待除去的,怕是直選中得到選票總數可以直逼總統、功高足以震主的省長吧!省長直接選舉也只辦了一次,就隨著修憲而走入了歷史;省長從此不再是具有潛能威脅總統政治地位的憲法職位。歷史將可如此記載:民選的總統,最後是用修憲的方法擺平了民選的省長。

另外一個由李登輝總統主導的修憲議題,則是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

該次修憲之前,李總統曾經提名其競選搭檔連戰副總統出任行政院院長,卻遭到在野黨以之為違憲的挑戰;李總統拒絕出席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嗣後大法官做出的憲法解釋(釋字419)

看似模擬兩可,但是仔細分析之後就會發現,大法官是以極度含蓄的方式指出,將副總統兼任閣揆說成違憲,「雖不中亦不遠矣!」六個月之後,連副總統自動地交卸了行政院院長的職務,這才免去了政壇上根據憲法解釋對於兼職一事的指指點點。

總統任命自己的副手擔任行政院院長,原是蔣中正總統所發明、用來駕馭行政院院長的辦法。李前總統依樣畫葫蘆,不能算是成功;但是他似乎發現,直接改動憲法取消立法院的同意權,逕由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其實是駕馭行政院院長而使之聽命,一個更好的辦法。

當時在修憲中與立法院交換同意權的手法,是在憲法中加入立法院的倒閣權;但是李前總統應該早就看得出來,倒閣可能招致解散國會,沒有立法委員會願意,在自己的任期尚未屆滿時即提前重新改選,所以倒閣的事件根本不會發生。修憲後的歷史已經證明,總統取得了閣揆任命權,倒閣則是一次也沒發生,連在野黨立委也從來沒有認真祭出過倒閣做為政治武器。既然是立委們自己不加使用,抱怨憲法賦予這項武器無用的話語,也說不出口。

修憲完成之後,李總統欽點的行政院院長,正是在國民大會之中領軍完成此項修憲任務的蕭萬長先生。蕭院長也在李總統所餘的任期之中,一直深受信任,配合無間,擔任行政院院長直到李總統卸任。李總統的修憲策略,似已完全奏效。

憲法是限制總統權力的規範。不滿憲法限制過嚴的總統,想要修憲擴張自己的權力位置,蔣中正總統是第一位,歷史上招來「政治強人」的嚴重負面憲政評價,良有以也。李登輝總統用自我加設限制的方法,取得了提倡修憲的正當性位置,遂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修憲提昇總統的政治影響力與權力基礎,還得到了民主先生的稱號,不能不說是個民主憲政的異術!這是因為他個人的政治手腕加上政治魅力使然,還是因為台灣在憲政學步期間的憲政警覺不足,還是兼而有之?恐怕只能留待後人評説。

現在,永遠的李總統在數度領導修憲、確立了總統做為民選國家元首的憲政權力架構之後,忽然發聲支持修憲改採內閣制,但是對於過去曾由自己所主導全然相左的修憲方向,卻又看不出來他有任何懊悔的意思;袖裡乾坤,委實莫測高深。識者旁觀之餘,不禁又要為六十五年以來命途多舛的憲法,揑上一把冷汗!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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