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祥蔚觀點:臺灣史再思考—贌社起源是荷蘭嗎?

2022-02-1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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贌社起源是荷蘭嗎?可能還有考據的空間。圖為《大員港市鳥瞰圖》,藏於荷蘭米德爾堡哲烏斯博物館(Zeeuws Museum)

贌社起源是荷蘭嗎?可能還有考據的空間。圖為《大員港市鳥瞰圖》,藏於荷蘭米德爾堡哲烏斯博物館(Zeeuws Museum)

研究臺灣史的人一定都知道「贌社」,據說這個制度的起源,是荷蘭人(正確名稱是尼德蘭人)1624年來到臺灣之後,為了管理當時的原住民與漢人,所以採取了「承包」制度,由承包者對荷蘭人承諾上繳一定的財貨,從而取得代為管理原住民及漢人「稅收」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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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研究者多數認為,「贌社」起源於荷蘭語的Pacht一字, 這個字的根源是拉丁文Pactum、Pactus,意為領主與稅收承包者的合約。

基督教裡面提到「救贖之約」,拉丁文是Pactum Salutis,就是這個字。

先前在閱讀時發現,原籍臺灣的歷史文學家陳舜臣,在其《成吉思汗一族》提及窩闊台時期已有「撲買」制度,在第二冊532頁指出:「所謂『撲買』,是指承包徵稅。」並且具體提到河南的稅收。

「撲買」、「贌社」,意思幾乎一樣,都是承包徵稅,第一個字又幾乎同音,這不免讓人好奇兩者之間有什麼關聯。

從歷史來看,窩闊台會使用「撲買」,其實是繼承了金國的原有制度。西元1230年,窩闊台在占據金國的部分領土之後,開始沿用金國的收稅方式。

《金史》:「所謂撲買者,通計坊該得稅錢總數,俾商先出錢,與官買之,然後聽其自取稅以為償也。」當時對「撲買」也稱為「射買」。

根據考證,這個制度其實不是金朝所創,唐代晚期已經存在,宋朝就很盛行。

《宋史》提及:「自成都始,先罷公帑賣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米入官自釀,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元朝也有相關的記載:「劉庭玉者,以銀五萬兩撲買燕京酒課,又有回鶻,以銀一百萬兩,撲買天下鹽課。」

撲買制度的出現,主要是在一些稅源分散、稅額較少的地區,由政府設官管理未必划算,但是又不想放棄當地的稅收,所以乾脆讓私人承包。

撲買承包制度有期限,不同時期的期限長短不一樣,一般是一年或三年。

有歷史研究者認為,「撲」的音與「博」音近,所以「撲賣」可以寫作「博賣」,如此一來,歷史還可以追溯到戰國時期。事實上,承包機制本來就有一點賭博性質,歷史上因為承包而賺大錢的例子有不少,但是因為承包而慘賠的情況也時有所聞。

荷蘭統治臺灣時期的「贌社」,跟唐、宋、元以來的「撲買」制度,到底有沒有關係?是蒙古西征把這個制度帶到歐洲?還是西方本來就有的制度,向東流傳到唐朝?或是,東西方在承包制度的名稱,不約而同選了發音類似的用字?至於「贌社」在臺灣出現,是荷蘭人提出的嗎?還是明朝末年來到臺灣的漢人,提出唐朝已有的構想?歷史真是太有趣了,值得後續繼續研究。

*作者為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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