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長期改善貧窮、活化地區、創造工作機會,為社會帶來進步與幸福,在各國早有豐富經驗,值得台灣借鑒學習。
資本主義萌芽後,全球從1861 年英國勞工住宅合作社開始學習。發展至今,巴黎、西雅圖、柏林、蒙特婁、首爾、東京等城市,實踐市民參與,提升住宅經濟生活制度選擇。這些國家百年的住宅合作與社會住宅發展經驗,十分
珍貴。
對比中國大陸,自2003 年以來,從上海、北京、天津、武漢、寧波、蘇州、廣州等,市民的互助、合作住宅行動完全失敗!主要原因在於:體制上不尊重市民結社住宅權;法律上認為私有的「建房合作組織」是一種非法吸金共同網購行為,有人因此被判刑;國家土地只允許以營利的「公司」來競標,在發展過程中,有意的「建房合作組織」必須借公司之名,卻是被剝削之實(參見《不只是居住》一書之附錄十),最後整體的發展造成公司炒樓獲利,常見到城市青年蟻居,貧富差距惡化,這些完全背離國際公約的保障和全球合作社運動的趨勢。
師法各國 社會共同學習
台灣面對土地的有限性,住宅商品市場過度營利性,以市價計算土地占全體興辦成本約6至7 成,如何讓市民參與「可負擔的住宅」,同時滿足人生的各階段照顧?需要領導者、住宅機關協力各部會與各級政府,以扎根的社會經濟思維來重視和規劃。師法各國150 年來推動非營利性質住宅合作社模式的經驗,政府採取友善而積極的政策態度,建置社會住宅與金融機制,也倡議多元的「社會經濟組織」如基金會、社會型企業、聯合會、居民互助自治團體、合作社、非營利組織等興辦,這些值得從現在開始,將社會經濟的基本理念和價值、思維、機制,放在全民共同學習的方向和軌道上,知行合一,朝向落實「住宅權優於財產權」,普惠國民生活。
接續要興辦200,000 戶社會住宅,為此量身制定通過《制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現在以營建署支援籌備處進行,1 、2年後則成立「全國住宅與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都中心」)來負責管理,所管轄管的規模小於巴黎一個社會經濟組織的250,000 戶,接近英國住宅合作社聯合會的196,000 戶。這項興辦工程,以當前內政部的行政系統要建構一個「只租而不售」、融合社區、社群關係的社會住宅管理,的確要有別於昔日的國民住宅出售管理或一般建築、保全、物業管理需求的必要性,無可厚非!再從傳統的物業管理來看,反映著擔心處理住民的共同需求(稱為私領域),而主管機關在規劃社會住宅管理時,也容易侷限在這項傳統想法。但是市民會關切的是,在過去台灣的教育累積,高度傾向資本主義營利的物業管理習慣,如此急就章之下,若只為選舉而追求數字,能否真正融合社會住宅所重視的「人和社群關係」,社會凝聚力,實現「幸福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