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氣候公約第26屆格拉斯哥會議之後,《巴黎協定》已全面實施,而我國溫管法的修法進度,也在經過多方諮詢與公聽之後,提出廣納各方意見的最新《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若加上政府早在去年行政院層級,配合我國淨零路徑之規劃,組成跨部會協調小組,並針對重要路徑構成元素籌組五個工作圈;近來更將重行檢討迄今從缺的2030台灣減碳目標,嘗試完善舖陳邁向2050的台灣的氣候行動計畫。很顯然的,台灣已開啟了銜接《巴黎協定》的氣候政策新面貌。(相關報導:不只2050淨零碳排入法 2030減碳目標也將調整)。然則,面對台灣相對艱困的環境條件與地緣政治處境,加上特殊的能源、產業與經濟結構,究竟我們該怎麼推動下去才能兼顧理想與現實呢?
審視格拉斯哥會議之後的全球氣候行動現狀
聯合國氣候公約第26屆英國格拉斯哥會議的落幕,代表了2009後京都時期的終點,也代表了《巴黎協定》的起始點。所以要探討台灣的下一步,應先從檢視這個會議的成果來看。(相關報導:The Glasgow Climate Pact – Key Outcomes from COP26)
此次會議的主要成果係以所謂的格拉斯哥系列決議(Glasgow Package; 簡稱格拉斯哥決議)來呈現;其重點包括: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的韌性、抑制溫室氣體排放,以及提供上述工作的必要財務支持。這其中,締約方重行確認工業國家應履行其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給開發中國家之承諾。所有締約方集體同意共同填補現有減碳計劃和達成控溫1.5°C所需之間的落差。此外,最重要的是,各國首次在氣候公約決議,同意將逐步削減未設置碳補存設施之燃煤發電廠(unbated coal power),以及終止對於化石燃料無效率的補貼。其他則是以規則書第六條提出的市場與非市場機制以及氣候行動之透明度與報告等。整體來說,雖然這些大多是老生常談,也不是一個很成功的會議結論,但因納入了減煤與新的市場機制,搭配歐盟強化與碳定價相關的邊境調整措施(邊境碳稅),前所未有的激起了包括台灣在內的國際企業界高度關注。以台灣來說,由於扮演全球最重要的產業供應鏈角色,而企業減碳的主要負擔正會落在屬於所謂範疇3的供應鏈(詳後),是以目前驅動台灣淨零路徑的主力已經成為自下而上的企業動力;這其中包括了對於合理碳定價、碳交易、環評抵換之制度、碳捕獲與封存等重要問題之關切,這些也都反映在新立法的溝通過程。顯然,我國氣候行動的發展與《巴黎協定》的實施確有其密切關聯,只是這個聯繫更多出自產業與民間的壓力。其實,國際社會對於格拉斯哥協議的執行,亦呈現類似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