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訴諸公投的同婚權利將何去何從?

2018-04-2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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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大平台活動,許多支持同志婚姻者出席。(資料照,盧逸峰攝)

婚姻平權大平台活動,許多支持同志婚姻者出席。(資料照,盧逸峰攝)

反同方盡其所提出的幾項公投案於前幾天通過了中選會的審查,引來同運團體的憤懣,有人抨擊中選會的做法違憲、違法,有人認為此次審查的結果與大法官之釋憲文意旨不符,更有人直指在講求人權進步的年代,如此的結果是自由民主與人權的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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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這次的公投事件前,我打算先切分出幾個層次來論述,分別是此次公投案之間的關係、公投本身的意義、公投與大法官釋憲的關係,以及最後我個人在此次事件中的立場。在本文中將不會審視中選會是否有違法、違憲之情事,而是單就事件本身的幾項爭議與未來的可能性為探討之對象。

反同婚三公投

首先為大家列舉三大公投主文:

1.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2. 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3.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中選會通過下一代幸福聯盟之「婚姻限一男一女」、反同志教育等3項公投提案,讓同運團體緊急於夜間9時動員集結於中選會外抗議。(謝孟穎攝)
中選會通過下一代幸福聯盟之「婚姻限一男一女」、反同志教育等3項公投提案,同運團體緊急動員集結於中選會外抗議。(謝孟穎攝)

此次的三件公投案中,有兩項是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為標的,另外一件則是以性平教育作為討論內容,而本篇主要以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兩個公投案為討論標的。

現行民法的婚姻規章中,實際上並沒有明文將婚姻的定義限縮為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換言之,現行的民法制度的確沒有禁止同性別的人結婚,只是當同性戀者要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的時候,會因為不符合條文的要件而被拒絕,這也是為什麼在去年會有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的原因。在第一與第三公投案中,很明顯的是對於去年釋字第748號解釋的挑戰,同時這兩個公投案彼此間也有一定程度關聯性。

倘若在第一案中同意票多於反對票,而第三案中的同意票也多於反對票,就表示多數民意雖然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並不認同以修正現行民法婚姻規章的方式作為合法化的手段,換言之,在這樣的情形下,大多數的民意展現的是另訂專法的傾向;反之,倘若第一案不同意票佔多數,而第三案一樣是同意大於不同意的情形下,則表示大多數民意不僅反對另訂專法保障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時更根本的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另外還有兩種情況。倘若在第一案中同意票佔大多數,而第三案不同意為多數,意味著大多數民意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手段不一定只能透過修正民法為之, 而可以透過其他形式的立法達成,同時間也表示大部分人認為民法婚姻規定不應該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換言之,在這樣的情形下,大多數民意依然是肯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時不排除修正民法以外之手段的可能性。最後一種型態則是第一案與大三案的公投結果皆為不同意佔大多數,這就表示大多數民意不僅支持同性婚姻,且認爲只能透過修正民法的方式作為其手段,不應透過其他形式的立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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