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17日通過3項反同婚公投案引起爭議。中選會主委陳英鈐19日表示,「這3項公投不是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實同婚權利的公投」,縱使公投案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定法律讓同性戀者行使婚姻權利,因此中選會認為此3案並不牴觸大法官釋字748號,也沒有基本人權公投的問題。
中選會經舉辦聽證會程序,於17日核定通過3項公投案。分別為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提出的「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以及「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第三個則是,安定力量聯盟秘書長游信義所提出的「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陳英鈐表示,這3項公投不是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實同婚權利的公投,因為大法官釋字748號已經闡明同性戀者也有結婚的自由權,只是要在民法規定或是另訂其他法律,則是立法裁量範圍。陳英鈐表示,公投提案領銜人之前在這點不夠清楚,日前中選會發函請他們釐清,他們也明白承認同性戀者有結婚自由和權利,所以這些公投案只是討論要用什麼樣的立法形式來保障同婚者的自由權。
「即使公投通過,立法者仍需制定法律讓同婚者行使婚姻自由權」
陳英鈐強調,即使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定法律讓同婚者行使婚姻自由權,若2年內不制定,同性戀者就可依民法規定結婚,這點不會改變。因此中選會認為第1案與第3案並不牴觸釋字748號,沒有基本人權拿來公投的問題。
至於第2案「適齡性平教育公投」,陳英鈐表示,聽證會上的確認為此案有牴觸憲法平等權的疑慮,但因為聽證會上各種意見都有,無法一致達成明確違反平等權的結論,因此基於「公投提案合憲推定原則」,也就是若非很確定是否牴觸憲法,會先推定為合憲,因此核定通過本案。
陳英鈐表示,如果公投提案通過第2階段連署,投票通過,相關權利人認為因性傾向而受到歧視,可循現有權利救濟體系尋求救濟,或聲請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