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拔管》國立大學院協會:尊重大學自治精神,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

2018-04-2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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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正式駁回管中閔任台大校長遴選案,此舉引發了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不滿。(資料照,陳明仁攝)

教育部正式駁回管中閔任台大校長遴選案,此舉引發了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不滿。(資料照,陳明仁攝)

教育部正式駁回管中閔任台大校長遴選案,此舉引發了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不滿,今(29)稍早經過近2個小時的討論後,國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秘書長李俊璋發出聲明表示,應尊重大學的自治精神,政府部門不應干涉遴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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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現行制度應受到尊重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對於政府干預遴選,發表了以下聲明:

一、大學是社會公共財,有其獨立性,需要與當前社會和政治保持適當分野。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由各大學獨立推選五分之四的委員,並與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來自大學外部的委員比例超過校內委員,顯示委員會並非屬於學校。遴選委員會係獲得大學完全授權的社會公器進行校長遴選。遴選委員會決定人選後,依大學法送至主管機關聘任,完成遴選程序。

二、基於大學自治精神,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依大法官解釋,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此外,大法官釋字 380 號解釋文明示:「 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釋字 450 號解釋文:「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律明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

目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如有未盡之處,應與時俱進予以修訂,但現行制度仍應受到尊重。

教育部:大學校長的遴選需要接受高標準的道德檢視

教育部對於「拔管」行為表示,國立大學受納稅人的委託,教育年輕人要成為具有全人人格及專業技能的國家棟樑,而校長則是重要的領航人,因此,大學校長的遴選,自然也需要接受高標準的道德檢視。

經管中閔早前兼職一案的傳出,教育部因此認定:「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台大亦未善盡幕僚單位應有之責任」,進而正式要求台大校長遴選將回溯至候選人推薦的初選階段,若在合乎規定的情況下管中閔仍當選,將正式允以聘任。

對此管中閔也痛批,教育部不願尊重台大方的調查和第三方的函覆說明,卻以司法官自居否定遴選結果,還未審即判有違法的嫌疑,管中閔更聲明強調:「我將和台大師生站在一起,面對威權,絕不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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