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不要忘記,許院長才在去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期間,公然反對陪審制,質疑僅有「認定事實」權責的陪審團,已有侵犯法官審判權的違憲之虞,但如今和法官職權幾乎完全相同的國民法官,不僅可以認定事實,更可以調查証據詢問證人、解釋與適用法律及量刑科責,如此國民法官豈不更是侵犯法官職權,大喇喇地違反憲法第80條,這樣說來豈非州官可公然放火(參審),人民卻不可點燈(陪審),帶頭違反憲法強推國民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豈不成了人民的頭號公敵!―帶頭違憲的「賊頭」!
人民參與司法 不可失焦、縮水
司法民主化,是司法改革的主軸理念=指導原則,人民參與審判祇是司法民主化的一個小環節,不能把司法民主化縮水成參與「審判」而已,「偵查」階段應如何受人民監督參與,例如檢警不查案不立案,該如何制衡?檢察官濫權簽結、不起訴,該如何監督以重新啟動偵查作為?還有敗訴法院的行政處分案件,如何令人民參與及監督?要否學習德國導入各領域專家參審各該類行政處分案件?例如會計師之於稅務案件。
同理重大民事案件,如涉及迫遷的拆屋還地案件,龐大寺產及祭祀倫理的寺廟、祭祀公業案件、公害賠償、醫療致死等民事案件,是否導入各行業公會專家參與監督審判?當然還有,司法民主化,不僅僅是對事=案件審判的人民參與,就司法官人事的任、免及懲戒,亦應令人民有參與及監督的機制,例如司法首長由人民直選或由民意代表間接選任?司法官的評鑑獎懲,亦更應開放人民代表的參與及直接申訴提案或訴究權!如此,才能打開侏儸紀公園,將恐龍法官馴化成現代大象、良駒,為人民造福,使人民的財產自由受憲法保障的國策,更加真正的落實!
*作者為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本文為〈司法民主化的虛與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