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得意洋洋地推出所謂「新經濟移民法」的規劃藍圖,宣稱能吸引許多「外國專業人才、中階外籍技術人力、投資移民、海外國人及其後代」。然而,由於整個計畫都僅出於片斷功利的思維,未能檢討台灣移民法制政策「不歡迎外人」「本/外二分法」的基本結構,這樣的制度改革恐怕成效極為有限。唯有改變本土排外主義(nativism, xenophobia)的心態,從友善平等的思維出發,將來台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士都當成台灣人看待,建立「你們就是我們」的環境,才是正途。
在此之前,民間團體「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移盟),早已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提出修正方向,期能針對整體移民法制「不友善」乃至不必要的「敵視」規定加以檢討。而新住民身分的立委林麗蟬也呼籲要建立移民政策的整體法制。惜行政院對這些善意的建議,全然置之不顧,不肯汲取當前超過五十萬婚姻移民與六十萬移工制度的教訓,這樣提出來的法案必然不合現實需求。
行政院目前的計畫,看來仍不願意將「居台外人」(resident aliens)當成準國民(denizens),只願意賦予「永久居留」。而這種新的「永久居留」也只增加(比起既有的居留身分)極有限的社會保障。這就好比胡適之先生所云:「裹了幾十年的小腳,一朝放大,還是不能恢復天足的。」此種扭扭捏捏的改變,距離「建立友善平等」環境,或「吸引優秀人才來台」都還差得遠。而台灣當前難以吸引優秀外籍人才來台的原因,主要不是人家極想取得「永久居留」,而是經濟條件不足,社會保障與融合機制又付之闕如。此時來增加一點小小的補助,真的沒有打到重點。
舉例而言,「新經濟移民法規劃重點」最重要(或唯一)的誘因,就是給予這些專業、技術人才或投資移民「永久居留權」。但請問台灣的「永久居留權」除了不用定期換證件之外,有什麼權利保障?永久居留者,能如同美國綠卡持有者一樣,享有大部分公民擁有之社會保障嗎?台灣有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國際地位,讓世界各地人們,趨之若鶩嗎?舉例來說,學校想要依此法招募外籍的高中教師,但在沒有「月退俸」的條件下(永久居留者,依然不是「國民」,無法適用月退俸),加上台灣物價節節上升,人家有來台的誘因嗎?台灣多年來就有「永久居留」制度,但為什麼極少外籍人士來申請?寧可維持既有的「居留」或是汲汲於「歸化」?能夠投資超過1,500萬元的投資者,會看上台灣的「永久居留」嗎?而若台灣社會(甚至包括外館在內的政府機關)對某些外籍人士膚色與口音偏見不除,他們走在路上還會被當成「逃跑外勞」而報警檢舉,那這些專業人才會覺得這是個友善環境,願意長久居住,以此為家嗎?配合新南向政策來台求學的菲律賓學生,或是來台工作的泰國白領工程人員,要是與台灣人戀愛,論及婚嫁,卻發現他們還得飛回母國結婚,然後接受羞辱的「婚姻面談」(來自美加歐洲日本等國的「外籍人士」,就可以直接在台灣登記結婚,無須飛回母國,更沒有「境外面談」),難道會感受到台灣的友善包容嗎?
總之,要吸引經濟移民,除了改善台灣本身的經濟條件外,同時必須檢討現行移民法制(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以及其他以國籍區分保障的法令)中的缺陷,讓居台外人都能夠感受到台灣的友善、尊重、平等,不會因為自己的身分受到歧視與不利,才可能達成目標。先傾聽已經在台灣居住多年的移民聲音,才能制定出符合現實的移民法制。移盟與許多學者都曾指出這樣的方向,在台多年的外籍工作者也都指向這個重點,行政院切莫一意孤行,弄出一個無效又歧視,兩頭落空的措施。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