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公布施行,已經超過14年。「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更是在1946年就寫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然而直到現在,我們的公投遊戲還是玩得「卡卡」的。即使最近一次修正公投法,號稱破除了「鳥籠公投」,可是陸續提出的各個公投案,在形式與格式上都還是有諸多問題。很多公投案就算交付人民投票,而且真正「通過」,它到底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大家都還搞不太清楚。看來,公投法的問題不在「鳥籠」,而在於我們連怎樣「提案」,還有公投程序該是什麼樣子,都還在摸索中。
例如,中選會剛剛通過的公投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看起來沒有問題。但如果現行民法規定的婚姻,本來就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那這個案子就算得到投票人數過半而通過,它改變了什麼?立法院與其他政府機關,需要提出什麼法案,或是做什麼「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嗎?何況從文字上看,它也不可能拘束公投「之後」的立法院,不能禁止立委們「將來」在民法加上「同性婚姻」。那請問這個公投案,人民是投心酸的嗎?提案者若是要針對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後,政府因應措施的選擇方向加以條件,那就該同時把「民法不動,制定專法保障同性伴侶」放在一起才對。或是在公投案上加上「十年內不得OOO」等文字。現在這樣,不是叫人霧煞煞嗎?
類似的問題,不只是在這個公投案。許多案子到底是「想要幹嘛」,都令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例如,「國家未來發展定位:熱愛台灣,不忘祖宗。台灣擁有最完整的五千年中華傳統文化資產,您是否同意台灣做為實驗中華傳統文化的世界前瞻中心」,請問誰知道「台灣做為實驗中華傳統文化的世界前瞻中心」是什麼?而當年台聯屢屢提出的「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公投,若是通過形式審查,交付公投,那就會荒謬地讓堅持反對ECFA的台聯,作為提案人,站在「支持簽訂ECFA」的立場上,與(不知何處來的反對ECFA之)反方進行辯論,這些人在搞什麼?
會弄成這樣,倒不能全怪提案者。除了部分政治人物是刻意玩弄公投以外,公投法本身的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我們的公投法,無論是創制或複決程序,都沒有要求提案人要「提出所欲通過的法案(或政策)」文字來。因此,提案人不知道自己是要發動「人民立法」,甚至也不知道自己必須有「立場」,並且為這個立場、政策、法律而辯護。更不知道提案者也要如同代議士一樣,負起政治與專業的責任。在台灣這個重視「感覺」、「聲勢」而非「實質」的政治場域,公投就變成遊戲,而非嚴肅的「人民立法」。而提出「複決」的人,有時也沒有指明自己要針對哪一個法律哪一個條文去「廢止」。甚至不知道自己應該在主文上直接表明「廢止OO法第N條」等文字,連正反方都搞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