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有鬼,何來秘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要求審計部調查疫苗採購決策,赫然發現,衛福部悶聲不吭,竟將相關決策過程、會議紀錄、採購金額以「密件」封存三十年,必須待二0五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才能解密;刻正參選台北市長的前衛福部長陳時中聲稱商業上保密條款是常識,他的「常識」顯然距離常民的知識甚遠。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內為之
陳時中說,簽保密條款是「國際通例」,因為大家都不願意冒著買不到疫苗的風險,那麼請衛福部舉出幾個例子,有哪些國家是把疫苗採購列為三十年才能解密的機密?又或者拿出AZ和莫德納的採購契約看看,是否在其中真列了保密三十年?果若真有此一喪權條款,衛福部該集體總辭以謝國人。
陳時中還說,疫情在變化中,萬一新世代疫苗現世,有絕對效果且供應有限,屆時履約不良的國家要採購可被排序到後面,先不論新世代疫苗,就拿已知的各款新冠疫苗,眾所皆知,以色列採購價格遠超過國際市場價格,這讓以色列總是優先搶購到疫苗,換言之,採購市場的競爭優勢是價格,而非保密年限,如果保密三十年可以讓台灣採購排序在前,台灣又豈會落到其他國家都開打第二劑,我們還苦等疫苗無著,還有勞駐外館四處詢問洽商「友邦捐贈」?甚至靠台積電慈濟等民間團體捐贈,才有BNT可打?台積電和慈濟的採購合約可有保密三十年的限制?如果沒有,何以衛福部的保密條款獨步全球?
《國家密保護法》明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內為之」,就是為了避免機關以機密為由逃避民主程序與制度(國會或者司法)的監督,簡單講,台積電和慈濟採購疫苗,可以依民間商業契約簽定保密條款,年限不論,就看談判手段高低,至於政府以公帑採購疫苗,不論什麼保密條款都不能排國會和審計機關的查核與監督,若事涉司法調查,同樣不能拒絕,豈有「封存」的道理?這也就是為什麼軍武採購再機密,相關預算還是得經過國會以秘密會議審議,當年拉法葉艦爆發弊案,司法調查照樣從國內查到國外,只有查不到沒有不能查,疫苗能比飛彈戰機戰艦更攸關「國家安全」嗎?
封存三十年屬「絕對機密」,有權核定者是總統、行政院長或經其授權的部會首長,陳時中是蘇貞昌指定的中央防疫指揮官,蘇貞昌知不知道疫苗採購被陳時中沒頭沒腦的一筆勾入「絕密檔案」?陳時中不懂何為「絕密」,二度擔任閣揆的蘇貞昌能不懂嗎?如果戰機採購不是「絕密」,疫苗又不是生化武器,哪來「絕密」的道理?
公開透明變絕對機密,沒有問題大有問題
更誇張的是,立法院在去年中審查防疫紓困第三次追加預算案時,就曾經決議要求政府必須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購買疫苗的會議過程錄音,並公布會議記錄),在疫苗交貨兩個月內公布相關會議紀錄,並送立法院財政及衛環委員會備查,陳時中在朝野協商時承諾「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