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現行「獎勵辦法」的授權母法,無論是「醫療法」第91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應採取獎勵措施。」或是「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6條第1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均衡緊急醫療資源、提升緊急醫療業務品質及效率,對於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應採取獎勵措施。」也都在法條中明文規定,為了均衡醫療資源或緊急醫療資源,政府應採取獎勵措施,亦未授權主管機關可對醫院採取評鑑降級之懲罰方式。
當然,醫療院所亦有其所應盡的社會責任,但是「醫療法」針對醫療財團法人,已於第46條明文規定:「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如果是屬於醫療社團法人,同法第53條亦明定:「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所以醫療院所對於與醫療有關的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乃至於具有公益性質的社會服務事項,業已分別依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正因為如此,如果再以評鑑降級的方式懲罰醫療院所,實有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的重大疑慮。
保障並促進離島及偏鄉地區的醫療發展,當然具有公益性質,其不僅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之期許,也是衛福部長期努力的目標。但是,實現公益的「方式」仍應依法為之,衛福部除了可以視實際需要積極檢討並具體落實,甚至再增加必要之獎勵措施,以及促成各醫療院所簽訂合作協議外,包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的數位建設,亦已將「提升偏鄉衛生室及巡迴醫療點網路品質」列為重點項目,主管機關對於相關措施,自應全力以赴達成目標。此外,主管機關亦應妥善運用今年5月11日發布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加強對於離島及偏鄉地區的醫療服務。否則,如果為了成就一個公益而犧牲另一個公益(遵守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不僅並非憲法所許,亦非吾人所樂見。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