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身心障礙者總人數從民國(下同)90年的75萬人,逐年增加,至104年已高達115萬人,同期間「15至64歲」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亦從45萬人增加至66萬人,顯示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人口數」明顯增加,比例高達將近百分之五十。然而,依勞動部及內政部的相關調查,15至64歲身心障礙者的勞動處境明顯不如一般就業者,以103年6月為例,其失業率即高於一般就業者近3倍之多,而且有工作收入的身心障礙就業者,其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比例亦高達將近三分之一。
依「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締約各國確認身心障礙者享有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工作的權利,其中包括有權在開放、具有包容性和對身心障礙者不構成障礙的勞工市場和工作環境,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機會並以此謀生。為保障與促進工作權的實現,包括在就業期間罹患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締約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包括立法,除此之外:…(二)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保護身心障礙者享有公平且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包括機會均等和同值工作同等報酬、安全與益於健康的工作條件、以及不受搔擾和消除冤情的權利。…(四)使身心障礙者能有機會參加一般技術和職業指導方案,獲得職業介紹服務及職業培訓和進修培訓。(五)在勞工市場上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就業機會和職業進修機會,協助身心障礙者尋找、獲得、保持和恢復工作。…」我國已於103年8月20日公布,並自同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施行法第2條明文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上開人權公約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實毋庸置疑,政府各機關之施政自應遵守並予以落實。
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需要政府經費支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2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主要來源為:
1、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2、社會福利基金;
3、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4、私人或團體捐款;
5、其他收入。前述身心障礙福利預算,並應「按年從寬編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則由中央政府給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然而,事實上包括臺中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苗栗縣、雲林縣、南投縣、屏東縣及澎湖縣等9個地方政府,於101年至104年的公務預算中,皆未編列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經費,基隆市政府甚至從102年起,即未編列相關公務預算,更遑論「從寬編列」,顯然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2條之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