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及偏鄉地區的醫療資源明顯不足,已是長久存在的問題。就離島地區而言,除了欠缺醫療資源外,其地理環境在先天上亦受到阻隔,導致原本可用於醫療的相關經費,幾乎全部都花在空中或海運轉診的交通費用。對於此一問題,衛福部日前曾對媒體表示,將要求醫學中心長期派駐醫師在離島,並會將執行成果列入評鑑,做不到的醫院恐將遭降級。
持平而論,衛福部對於改善離島及偏鄉地區的醫療問題,並非沒有採取相關的因應措施,例如衛福部曾於102年時,透過「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採取如「服務人力的人事費用及訓練費用之補助」、「增購或更新相關醫療設備、設施費用或貸款利息之補助」、「改善、提升醫療照護與疾病防治有關之服務、品質及效率所需費用之獎助」等方式(參見「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希望能改善離島及偏鄉地區醫療資源不足的問題。
回歸到法律層面而言,獎勵辦法的性質乃是給付行政,所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的密度,原本即較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措施寬鬆(參見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而且衛福部所制訂的獎勵辦法,亦是基於「醫療法」第91條,以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56條規定之授權,因此,在政策的推動及執行上,並不會發生適法性的問題。
但是,如果衛福部強制要求醫學中心必須長期派駐醫師,甚至進一步以「評鑑降級」為懲罰,恐怕就會產生適法性的疑慮。之所以如此,乃是因為我國的醫院層級,大致上可分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各自有不同的評鑑項目及健保給付計算方式。在制度上採取層級化的醫療機構配置,本身即具有公益考量,一則是希望可以透過各級醫療院所的「分工合作」及「各司其職」,提供病患連續性、整合性的醫療服務,協助民眾可以找對醫師、看對科別,進而提升醫療品質。另一方面,醫療院所的分級制度,亦可促進醫療資源的合理使用,讓有限的醫療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有關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的改善方式,依據「醫療法」第8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醫療網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其已明文規定應採取「獎勵」,或是由「政府設立」的方式為之。如果因為獎勵措施的實施結果不如預期,就改以評鑑降級的方式,要求醫學中心必須照辦,實已超出「獎勵」二字的最大文義解釋範圍,明顯牴觸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