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浩觀點:蔣介石承認中華民國領土不及於大陸嗎?

2018-07-01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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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維基百科)
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維基百科)

7月9日,美國駐臺代辦藍欽按國務院指令正式通知葉公超,美國將在12日公佈《舊金山和約》全文,不會邀請中華民國簽署多邊和約,但美國有意推動日華雙邊和約。藍欽問,國府於簽訂和約時,「可否就其約束全部中國之能力一節,接受若干限制?」藍欽說「貴國如能接受此類限制,自足便利貴方與日締結雙邊和約,但中國政府在聯合國中之地位恐將因此發生困難。」藍欽不講外交辞令,直搗問題本質。葉公超答應「對此事細加研究」,但他表示「如欲我政府作一聲明限制其自身之管轄範圍,實屬極端困難之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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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行政院長陳誠和葉公超向蔣介石報告對日和約的效力問題。蔣介石才知道美國「要求我不參加多邊和約,只在其正式簽字後,再由我與日簽訂雙邊和約,其理由為我在大陸上和約有關部分不能行使主權也,余囑其研究利害後再呈核。」[7] 當天,根據蔣的指示,「對日和約研究小組」要求顧維鈞向美方建議:「甲:簽約時暫勿涉及條約範圍問題。乙:和約互換批准文件時,如我方尚未光復大陸,可於議定書內記錄中國代表之聲明,略謂『該和約應對中國全境生效;中國之管轄此時雖未及于中國全境,但決將和約適用於其隨時擴展管轄之一切地區。』」[8] 可見,「研究小組」沒有堅持由美日在批准條約時聲明,反而同意由國府單方面聲明。但是,杜勒斯回答顧維鈞「效力範圍問題如無解決方案,美方勸告日本與我訂約難期收效。」[9] 7月11日,美方明確告訴外交部,美國與日本討論雙邊條約的先決條件為國府是否願意在條約中承認效力範圍限制。[10]

然而,蔣介石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認為「美國要求我如與日訂雙邊和約,必須聲明我國府權力未及於全國時,則日本不因此受有約束云。此何如是,美國侮華至此,直欲墜我於九淵之下,惟恐其復活矣,悲傷何如!」[11] 當時,蔣正在為中華民國被排除在《舊金山和約》之外生悶氣,外交部不敢提報和約適用範圍的解決方案。

2017-03-27-外交部長葉公超(左)與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右)在臺北交換批准之文件,並宣布《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生效。  (取自國家檔案資料庫)
外交部長葉公超(左)與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右)。圖為兩人在臺北交換批准之文件,並宣布《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生效。 (取自國家檔案資料庫)

美國人卻等不及了,7月23日,藍欽又來找葉公超。受蔣介石的影響,葉公超變得強硬起來,表示在未獲美方保証日本會立即與國府訂約前,他不願討論和約適用問題。葉擔心,杜勒斯已同意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才與中華民國談和約,這是不能接受的。[12] 7月30日,藍欽正式回復「美國政府在與日方討論此事之前,必須自中國政府預先獲得保証:即該項條約僅拘束現在中國政府實際控制之領土,並得及於中國政府此後所控制之領土。」[13] 美國明確提出了「現在及此後實際控制領土」概念,要求國府接受,又把球踢回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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