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結婚與不結婚,英國的伴侶將有第三種選擇。英國最高法院27日判決,異性戀伴侶也有民事結合權利。目前民事結合在英國僅適用於同性伴侶,一對異性戀伴侶史坦菲德和蓋丹認為這項法律歧視像他們一樣,想要結為民事伴侶而非婚姻關係的異性戀者,因此向法院提起告訴。最高法院的判決將給英國政府修法壓力,英國首相梅伊也說,她「高度關注」這項判決。
英國在2004年引入民事伴侶關係,讓同性伴侶享有和已婚異性戀者類似的法律權利,也可領養小孩。英國民事伴侶和婚姻的差異包括,在登記時民事伴侶登記為名稱互為「伴侶」(civil partners),婚姻登記時的名稱則為「夫」(husband)與「妻」(wife)。性病和通姦可以做為解除婚姻關係的理由,但不能做為解除民事伴侶關係的理由。
「我們想有平等的伴侶關係」 英國異性戀伴侶爭取「民事結合」權利
自2014年起,英國的同性伴侶除了在北愛爾蘭以外,都能合法化結婚,而民事伴侶登記仍存在,代表同性伴侶可選擇結婚或結為民事伴侶,但異性戀伴侶想要結合,只能選擇結婚。今年41歲的史坦菲德(Rebecca Steinfeld)和37歲的奇丹(Charles Keidan)認為,婚姻是一種「父權制度」,他們希望兩人的結合不要帶有「父權包袱」。
兩人在2014年向倫敦西區切爾西鎮政府申請登記民事伴侶關係遭到駁回,兩人以禁止異性戀伴侶採用民事結合,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為由,同年向倫敦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出違憲審查(Judicial Review),2016年高等法院法官判決繼續禁止異性戀伴侶採用民事結合,但准許兩人向倫敦上訴法(Court of Appeal)院提出上訴,但在2017年遭到上訴法院駁回,兩人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
英國最高法院27日指出,禁止異性戀伴侶登記為民事伴侶與歐洲人權公約相牴觸。未來異性戀也應可適用民事伴侶關係,相較於婚姻,民事伴侶關係更能保障雙方於關係結束後的財產與法律問題,同時也沒有宗教內涵,更沒有父權制度的疑慮。
婚姻之外的第三種選擇
許多英國異性戀伴侶也和史坦菲德和奇丹一樣,希望採用民事結合而非婚姻制度。住在英國牛津郡的哈維(Dee Harvey)和索盧梭(James Thrussell)表示,他們不想結為夫妻,但希望能有經濟上的保障,因為未來哈維退休後,她的退休金依法只能給眷屬或是民事伴侶。兩人已經交往11年,共同負擔房貸,他們認為,婚姻無法展現他們做為平等伴侶的地位。哈維說:「婚姻仍是非常父權的體制,結婚證書上必須寫上你父親的名字和職業就是一項明證。」但她也強調,兩人並非反對婚姻體制,只是覺得婚姻制度並不適合他們。
家住英國肯德郡(Kendal)的麥特瑟(Paul Metsers)和布魯赫斯特(Pauline Brocklehurst)已經共同生活了38年,並育有3個小孩,兩人都結過婚,也都不希望再踏入婚姻。麥特瑟表示,他覺得自己被歧視,因為兩人既沒有結婚,也不是同性伴侶,異性戀伴侶又被民事結合排除在外。他們認為,伴侶不一定要受到婚姻約束,「許多夫妻婚後幾個月就離婚,婚姻制度並不是什麼魔法,在英國多元文化社會下,對許多人甚至是種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