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未上工即須支付薪資,家庭看護工雇主的責任多過廠工老闆
勞發署針對日前筆者撰文回應,三天兩夜訓練營由雇主支薪是專家學者討論後的結果,主張「企業」進行教育訓練時,公司員工亦得支領薪水。但勞發署及專家學者們,顯然「拿蘋果比橘子」,竟把營利事業的廠工雇主,跟家庭看護工因為照護需求而成的雇主相比。企業主動要求新進員工進行教育訓練主要目的在於增進員工知識、技能與核心能力,增進對職場環境及工作內容的熟悉,進而提升員工與組織的績效。
但反觀一站式服務,是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133511 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八條」,規定「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入國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點,接受八小時以上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此乃勞動部規定移工必須受此訓練,不是家庭類雇主提出要求的訓練內容,理當由勞動部支付移工薪水,而非雇主。更何況,勞動部對新進移工的訓練,與企業對新進人員的訓練標的,大相逕庭,因此以企業在教育訓練期間給付薪資的邏輯,套用在有照護需求而不得不聘僱外籍看護的雇主身上,實屬不當。
規定家庭看護工起薪兩萬,外籍看護一年多賺走台灣失能家庭84億
資料顯示,目前台灣有將近22萬家庭看護工,依照目前勞動部規定雇主加薪的幅度,外籍看護每個月至少多領3千元,亦即台灣每月要多支付給外國人約7億。勞動部強制要求雇主加薪的舉動,一年替勞動力引進國(印尼、越南、菲律賓)從台灣弱勢、失能家庭中,多賺走84億。而這還不包括外國仲介收的牛頭費、辦件費等各種名目而跟雇主收的費用,都遠比疫情前高,甚至外籍看護瞞天喊價早已超過一個月2萬者比比皆是等亂象。勞發署回應雇主們這些收費亂象,只以「市場機制」回應,也就是說,權責單位任由面對少子化、老齡化日益嚴重的台灣,讓聘僱外籍看護成為「價高者得」的狀況,繼續下去,未來只有有錢人能生得起病、聘得起看護。
勞動部忽略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們,都是領有巴氏量表、失智量表的相對弱勢,支付外籍看護薪資外,還得繳交就業安定基金、健保、職災險等費用,再外加移工的伙食與住宿費。
台灣有多少基層家庭的收入,足以負擔以上將近四萬塊,為了照顧高齡父母、重症手足、罕病子女、失能伴侶的照護費用? 為了聘僱外籍看護,還得繳給仲介各種名目卻沒收據的仲介費、牛頭費、文件費、買工費等費用,而勞動部面對超收費用的仲介,卻只建議雇主得以「檢舉超收費用的仲介」。雇主若檢舉仲介,未來還有仲介會協助聘僱看護嗎? 只會要求雇主加薪、扛責的勞動部,已然在基層民眾中被公認為「站著講話不腰疼」、「不知民間疾苦」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