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其次,《被權法》第3章,新增「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制度,明定以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羈押替代處分作為基礎,針對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致重傷者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被害人,法官可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在必要時,命被告遵守相關事項,以保障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人身與心理安全,這點值得高度肯定。
所謂相關事項,例如: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其他事項,乃至於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學理上稱為數位性暴力),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甚至命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以保障犯罪被害人。
這裡值得思考的是:法院可依職權自行核發,或依檢察官聲請核發,但是,犯罪被害人自己卻沒有向法院的聲請權。如果檢察官未聲請、或法院未依職權核發,對犯罪被害人而言,憲法所定基本權利訴訟權的保障是否足夠、完全無漏洞的即時有效權利救濟、有沒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之保護義務、人性尊嚴,乃至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我們似乎還是把犯罪被害人當成程序客體,並不是程序主體,美其名至多為訴訟程序參與者,並未肯認犯罪被害人的程序主體權,法官和檢察官都有客觀性義務,這是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困境(Litigation Dilemma)。
從而,台灣傳統法律邏輯窠臼的路「只能陪你到這裡,畢竟有些事不可以」(聲請權),因此實務技巧只能建議犯罪被害人,一定要警察或檢察官偵訊時,好好地陳述意見、陳述意見、陳述意見(因為很重要所以要陳述意見3次),要寫在筆錄裡,不管是請求檢察官聲請或者讓法官依職權核發,讓他們看到筆錄,然後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犯罪被害人當自強!
四、犯罪被害人權益‧繼續航行!
評論來自於期待,只有能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的國家,才稱得上是法治國家。日本憲法第13條有所謂幸福追求權。各位朋友,幸福的這顆蘋果,本來就是人民的,把蘋果還給人民,我們才能都平安。公平正義從來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犯罪被害人們要靠自己的信心和勇氣爭取權益,為權利而奮鬥(Der Kampf ums Recht)。
哥倫布在發現新大陸前,說了一句名言:「今天我們繼續航行,方向西南西。」如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繼續航行,方向西南西!
*作者洪文玲、徐承蔭,分別為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