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教育》挺直大學的脊梁,須先健全制度與生態

2023-05-0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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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說公立大學的法人化。大多數公立大學校長的遴選之所以滋生紛擾,主因在於公立大學並非像私立大學是「學校法人」,而不過是個「公共營造物」或「政府附隨組織」!由於是「政府附隨組織」,其監管(governance)的權責不明,乃至政府的行政、立法、監察、司法各部門,以及校務會議中的教師與學生代表,甚至總統府與社會大眾都認為有權干預校長的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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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私立大學,由於有董事會,其校長是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過程單純且規定清楚。查在諸高等教育先進國,公立大學總設有理事會(board of regents)、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或board of trustees),或校務委員會之類的監管單位,其校長的遴選方式取決於這些「會」的決定,外人根本無從干預。

210105-前中研院長李遠哲5日出席「面對全球氣候變遷,台灣如何超前部署」座談。(顏麟宇攝)
前中研院長李遠哲在「拔管案」中,站在了「大學自主」的對立面。(顏麟宇攝)

臺灣「大學自治」的聲浪,是從1990年代初開始激發,而在這次「管案」中產生了重要作用。但必須要說,許多「大學自治」的主張者其實並不清楚:「大學法人化」才是大學自治的關鍵。因為,依法我們的公立大學既是「政府附隨組織」,其發展、招生、人事、會計、採購、……種種行事都逃不過政府的手掌心;《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所寫的「自治權」,其實不過徒有其名。其後果是,公立大學難以找到優秀的校長;而欲躋入世界優秀大學之林,更屬「不可能的任務」!

再說拒斥學界的妖魔。觀察「管案」過程中一些人物的表現,我們注意到:1990年代倡導「校園民主」的賀德芬與大聲疾呼「教授治校」的李遠哲這兩位標竿名人,以及若干主張「大學自主」的「自由派」學者,在2018年的「管案」中卻呼應當權者而站在「拔管」的一方。[4] 他們是否前後矛盾?

其實賀與李兩人都屬有理想、有善意的人士,問題則在於他們的言行多從政治觀點出發,帶有偏見,又都無高教行政經驗。至於若干「自由派」學者,平日雖然夸夸其談導引輿論,但就因他們標榜「自由」,也善於在權衡利害後趨炎附勢或裝聾作啞。這些敗壞學界生態的妖魔,應該受到譴責與拒斥。

依《大學法》,大學的任務有五:培育人才,研究學術,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之進步。但要指出,這五項任務乃屬具體的實踐面。大學之所以可貴,更在於有其精神面:唯有大學,由於重視學術獨立與兼容並包,才能超越政治、宗教與偏見。

「超越政治、宗教與偏見」應是所有關心大學自治者努力以赴的目標,在這方面建立良善的制度與經營健康的生態同屬重要。「管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一、政界與學界都應記取教訓,「行險以徼幸」不如循理而行中。二、政府應依法行政;也必須有前瞻,積極推行公立大學的「法人化」。三、整個社會都應標舉務實、開明與正直作為評判人的標準,以防範妖魔當道。

註釋:

[1] 當年的臺大校務會議曾就遴選委員會選出的六位人選投票篩選出兩人陳報,再經教育部組成遴選委員會選出陳維昭。由於此一程序導致串連等運作,真正人才出不了頭,臺大後來變更其程序:參選人須先經校務會議篩選,才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2012年,臺大再改變篩選門檻──從二分之一改為三分之一。

[2] 其現行〈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中規定,校務會議除決定「學校代表」外,還決定「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校長遴選委員會21位委員中竟有18位係經由校務會議決定產生!

[3] 清華大學在校務會議中互選產生「校長同意權人投票事務委員會」,對校長遴選委員會推舉之合格候選人由全校專職人員行使同意權(以同意票數二分之一以上為準。)校務會議並得對遴選委員會提建議。

[4] 當(1993)年臺大校長產生期間,賀教授推動在校務會議投票篩選,李院士在教育部遴選委員會裡主持挑選,兩人都是陳維昭校長最重要的「貴人」。想不到25年後,兩人卻極力反對陳維昭所擔任校長遴選委員會召集人所選出的管中閔校長;歷史的發展竟是如此弔詭!

*作者為諄筆群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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