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私校退場法制《轉退條例草案》和《退場條例》兩個版本,發現前者立法目的為「改善高等教育品質,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大專校院轉型發展及退場之運作機制」,後者立法目的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機制」。除了後者在事先毫無徵兆下大筆一揮,把私立高中職一起納入退場推動,在立法意旨與功能幅度上前後有很大不同,顯示法制範疇只管讓學校退場,不再追求改善教育品質和建立私校轉型發展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教育政策上,對私校的管制、監理(監督管理)堪稱嚴密,然私校亂象仍然層出不窮,若干私校辦學品質低落,如董事會弊端叢生,校務運作混亂等,教育主管機關幾至治絲益棼地步,在如此高強度的政府監管下,有些私校辦學仍敢違法亂紀,究竟原因為何?教育部應該最清楚。或許正因如此,才會在《退場條例》之前的政策都是朝向退場和轉型發展雙軌並行,以期大破大立;只是後來急轉直下,僅置重點於退場,變成只破而不立,官方說這是讓任務單純化,但感覺更像是為退場而退場的便宜行事。
至於立法目的強調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的成效如何?教育部宣稱近年來退場的學校已衝擊到2,400名學生,儘管宣稱啟動了學生安置計畫,但甚多學生有半工半讀考量只好放棄,勉強轉學,轉學學分又難抵,只好休、退學。另為了協助因學校退場而失業的大專教師所建置的高教人力培訓與媒合平台,2017至2022年僅有51位轉職成功,媒合成功率僅為6.21%,也是績效不彰。在專注如何讓私校順利退場之餘,對於未能達成立法目的,似亦未見教育部積極作為。
依法,私校退場前要經過主管當局預警及退審會列為專輔學校名單的程序,名列專輔表示瀕危列管,教育部可以指定學生、老師、社會公正人士進來擔任學校的董事,但這個董事會任務是回過頭來要把學校消滅,而不是讓學校永續,這是一種很奇怪的邏輯。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麼一定要讓學校擺爛了才讓其退場,而不是讓一些公正人士進來使其有機會能夠轉型變好?
《退場條例》的指標已經從對學生人數和「註冊率」的要求,修正為對學校財務狀況的檢核,確屬進步指標;財務是私校經營的基礎,辦學辦到財務惡化不能正常發放薪資或償還債務的地步,列入專輔學校考管,洵屬合理,但近期有某私大因積欠員工薪資,遭教育部以違反《教師待遇條例》處分罰款,則無異雪上加霜。常言「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其實應該是苦不能苦師生,學校辦成老師薪水發不出來的私校,足以讓人懷疑其校務品質,難道,少子化是其財務惡化的唯一理由?教育政務主管機關在該等私校財務情況惡化的漫長過程中有沒有適切作為?到最後辦成列管學校時,再引用法規加碼罰款,豈稱得上「輔導」?更像「落井下石」。